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20-11-02 19:18:59法條內容在這
https://tinyurl.com/u8d3a5p
簡單說
雖然犯了罪(例如殺人)
但有的人可能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導致他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做錯了
所以「不能全怪他」
乍看有道理
但仔細想想
其實很怪
人是你殺的
為什麼只因為你殺人時的精神或心智出現辨識問題
你就不用負全責了??
那被你幹掉的人不是很倒楣?
你因為有病(或其他因素)導致失去(或降低)辨識能力而犯罪
客觀上還是你幹的啊
人就是被你幹掉了啊
為什麼不用負全責而可以減輕或不罰?
刑法第19條到底有沒有道理?
該不該修法廢除?
有沒有八卦?
作者:
iocal (concrete)
2020-11-02 19:20:00該
作者:
hank81177 (AboilNoise)
2020-11-02 19:21:00全世界只有台灣有的智障法律
作者: XXXXBANG (XXXXBANG) 2020-11-02 19:22:00
主觀上有沒有犯意才是重點
作者:
xuein (xuein)
2020-11-02 19:24:00作者:
www8787 (進擊derLoser®)
2020-11-02 19:27:00直白髮 法律其實只要想修補和預防 懲罰都只是為了這兩點講 所以別期待法律給你三小公道 被殺你就X回去ㄅ
作者: Jackymo5 2020-11-02 19:40:00
若客觀上該當就要罰 那阻卻違法那幾條也可以廢了XDD
作者: Jackymo5 2020-11-02 19:41:00
以這個論點來說的話 若廢19 那21~24就該比照辦理
說精神障礙阻卻罪責事由是智障條文 只有台灣有的....德國刑法典:我對你而言是個笑話嗎
作者: a8521abcd (Cage) 2020-11-02 19:47:00
以這個論述連17、18條都要廢喔
作者: Jackymo5 2020-11-02 19:52:00
不認同19 但現實上動到 以法理來說 有些條文就會變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