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uj9019 (MLGPRO)
2020-10-27 11:39:56※ 引述《hellofox (狐說八道之全臺最中肯)》之銘言:
: 我想藉這個標題問一下
: 有沒有高手鄉民能夠解答
: 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使用行政命令?
: 什麼時候必須通過立法??
: 舉例來說
: 為何美豬進口不需立法
: 但服貿卻需要經過立法院
: 標準是什麼?怎樣才適用
: 麻煩高手解答了
這個
釋字443號援引了重要性理論
反正就是對人民基本權具有重要性的就需要法律保留
然後
443號還創設出了台灣特色的層級化法律保留
可以分成以下四個層級
1:憲法保留 這個主要是第八條人身自由啦
憲法第八條跟相關釋字把對人身自由的拘束都弄明白了,就算是立法機關也不能透過立法限縮人身自由
2:絕對法律保留
這個層級指的是必須由立法者通盤立法,不得透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再行規定
目前大法官明確承認要絕對法律保留的有:
1:罪刑法定 443號
2:財產徵收400號
3:時效制度 474號
4:臨檢程序 535號
5:對隱私權的限制 603號
6:訴訟程序 681號
7:公務員懲戒 491號
8:國賠要件 670號
3:相對法律保留
這個層級允許立法者在專業性的部分授權行政機關制定
像毒品危害防制法裡面說毒品的認定由行政院公告就是屬於相對法律保留
4:不用法律保留
這個層級允許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的技術、細節性事項可以逕行發布行政命令來規定
像你各位去戶政事務所領身分證就要遵守鄉公所還啥發佈的身分證領取事項作業要點就是屬
啊
這個是我國實務喇
只是我覺得齁
應該要回歸機關功能最適理論
立法者乖乖處理通盤性的事務
然後專業事項交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處理
然後行政命令不牴觸法律就好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