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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e (wike)
2020-10-21 02:26:00樓上的案例分析是89年的文 文中提到刑法第十條的重傷定義對於肢體的部分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等於說截肢了)目前的定義是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所以"嚴重減損"是原po可主張的例如:運動選手腳骨折,術後接回了,但跑不快了 算嚴重減損服務生,超商人員 原本能快速出菜,爬上爬下蹲下補貨,可以站可以久站執行收銀等業務,但受傷後做上述動作都不如原本方便個人都認為是種嚴重減損。有申請有機會,能不能請領由審議委員會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