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鍵盤法師、萬年理科傅土生,合先敘明
先說結論:這個判決本身就是
【法條文字設計不良結下的因 + (某些)幫派法學的法律人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 鄭逸哲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從很久以前就在臉書公開抨擊這些噁心判決根本曲解法律
現在終於結出又大又滿的惡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畢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邏輯雖然精確但特別姬八,
老師寫得出來文字沒有法律基礎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師打算以無基礎的鄉民角度,
帶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殺母案凹到無罪,請一定要END哦。
【一、為什麼一審無期、二審無罪?】
說結論: 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二項:犯人吸毒後顯著減低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故減刑。
二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一項:犯人吸毒後已達到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故不罰。
鄭教授:靠,都不對,誰教你們法官這樣曲解法條?補習班老師還是幫派法學宗師?
重點在哪?在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法條用字拙劣種下的因】
法條目前用字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不可以套用減刑!
要討論刑法第19條有個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為當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重複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條來減刑或判無罪,
前提是事實認定犯罪的人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刑法第19條處理的是,面對「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的罪犯,
即「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是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不是「進入秀斗狀態」就可以減刑!!!
相信看到這裡,各位高中就學過機率概論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為什麼這法條的用字會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噁果
因為進入「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只有兩類:
1.【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減刑或不罰。
2.【是自行招致】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減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後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駕等等)
結果呢,法條用字把後者寫成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好哦,問題來了,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卻屬於自行招致的態樣,要算哪種咧?
這,就是(某些)法匠見縫插針的點。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理科教育是嚴謹的,今天作為但書的第三項,文字多了「因故意或過失」,
則「沒有故意或過失」卻自行招致的狀況,就不能被排除減刑,
必須回到前兩項討論該減刑還是免罰。
那問題來了,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請沒END的壞孩子,滑上去讀一下《第 19 條》
告訴我是【合情、合理、合乎常識】應該是哪種:
A.「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B.「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你說這還要問。當然從整條法律讀下來就是是B阿,
你自己決定進入秀逗狀態,後面犯罪了當然該自行負責。
沒錯,讀過立法理由,10個正常人有10個會告訴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會告訴你:都不對,要【雙重主觀】才會適用第三項不得減刑,
更可怕的是,因為過去某些爛判決這樣判,教科書也有這樣寫,居然是許多法律人心中的
通說!!!
【雙重主觀】:
我進入秀逗狀態有(故意或過失) + 我也有藉進入秀斗狀態壯膽殺我老媽的念頭。
要整個串聯起來,才不能減刑。
真的是這樣嗎?請看當年的立法理由: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
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
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
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過失,是指招致「進入秀逗狀態」的過失,
不是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應毫無疑義!!!!!
這就是鄭教授所批評的:
誰告訴你們法官必須處理雙重主觀,法條哪裡有這樣寫?
沒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怎會跑進19條呢?
不管法條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鄉民也一定懂,當對問題自創法律沒有的邊界條件,
一個正常的解題(刑事審判),就必須找出「你殺你老媽的動機」的證據,
證據還要強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這不是脫罪是什麼?
其實,這種惡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03:00吸毒當然是自己故意的好不好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04:00難不成還有過失吸毒喔
作者: ss87666 (玻璃土) 2020-08-22 17:06:00
不管啦 吸毒,吸到空就是天下無敵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22 17:06:00台大有個禿頭老師說是因為無雙重主觀,無法適用例外規定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22 17:07:00來認定其責任能力,所以無法咎責
作者:
loveoichi (π是除不盡的神秘!!)
2020-08-22 17:11:00刑19真的很容易被法官濫用
如果事實是法條怎麼講都通,還要推給立委?擺明就是法官自己裁量失當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08-22 17:15:00法官們會說判決是依他們對法之確信所做出來的 批評他們的法律見解是破壞司法獨立 幹 明明是司法權獨裁
作者:
wen12305 (偏鄉替代役)
2020-08-22 17:15:00QQ
作者: seazure2016 (音饗) 2020-08-22 17:16:00
給個推
作者:
p2p8ppp (給我錢)
2020-08-22 17:27:00推
那個叫法精,不是法匠, 判死或判無罪都可以寫的很有理
作者:
p2p8ppp (給我錢)
2020-08-22 17:30:00如果精神病患自行停藥是不是也不應該適用刑法第19條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34:00認同鄭老師的觀點。立法理由寫的很明白,只是過去最高院的解釋、適用造成現在這種情形(參最高院96年台上6368刑事判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34:00決)。原因自由行為有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沒錯,但法條明文如此,適用就不應該硬套學說見解,甚擅自衍伸。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6:00這不就是我前兩天講的嗎? 有些人拿自己的信仰強套上去甚至還沒發現這樣做實質上已經把法條架空了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7:00不然檢察官用過失傷害致死起訴啊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7:00"因為我們的祖師爺是這樣講 所以不管台灣的法條長什麼樣都得整套搬過來用 一字不得改"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8:00沒故意犯意是要怎麼殺人
我比較想知道往目前這個方向判決的必要性是什麼,除了廢死之外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9:00立法根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反正不管文字怎麼寫
作者: ohoohoo 2020-08-22 17:39:00
所以是法官自己腦補超譯,還不如讓AI來判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9:00歐洲傳統精神病不進監獄進精神病院才跑出三小行為能力
那要先舉證毒癮發作的毒蟲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吸毒第19條本身就是一個惡法,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該立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0:00最直接的問題就是 "主張的學說在文字裡完全找不到"不只法條沒有 連立法理由裡都沒有 得從國外搬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41:00都說有毒癮了 要他不吸毒跟去死也沒啥差別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戀幻想鄉) 2020-08-22 17:42:00
拿立法緣由出來就一翻兩瞪眼了,幹恐龍法官出來面對
作者:
leo960164 (Leo960164)
2020-08-22 17:42:00鄭少數說啦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3:00用白話說其實就是"教科書通說比立法院還大"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0-08-22 17:44:00簡單說,一個之前喝酒也沒殺人放火的人,某天喝酒突然誘發
作者:
Topest (TOP)
2020-08-22 17:44:00法匠又閉嘴了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0-08-22 17:45:00心中的惡念,宰了十個肥宅…如果行為時完全沒辨識能力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戀幻想鄉) 2020-08-22 17:45:00
如果對法條文字有疑義,應該去翻立法理由,結果這些恐龍自己去亂解釋一通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6:00這問題來了 到底是哪裡寫著要處理雙重主觀了?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0-08-22 17:46:00現行見解就是無罪…這篇文章認你陷自己於酒醉,還是有過失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0-08-22 17:47:00但我認,但怎麼樣解,都無法解到大家滿意的故意殺人罪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7:00人家就是在指出 "現行見解"根本跟法律寫的不盡相同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戀幻想鄉) 2020-08-22 17:50:00
所以法務部長反而是對的,判決確實背離了法條。這些法匠拿自己學派的見解凌駕了白紙黑字的立法理由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51:00照他們的邏輯那何必還要立法院? 教科書拿來抄不就得了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52:00反正什麼都要跟教科書寫的一樣 有不一樣就是立法漏洞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52:00最高院搞這套不是一天兩天,偏偏即使判例制度被廢除,最高院的實務見解不論好壞還是一統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