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這樣判見仁見智多說無益
但把他跟酒駕類比絕對是錯誤的
19條的欠缺責任能力與但書的故意過失自招
判斷基準在於結果預見之可能
這個案子會做這樣的判斷
是因為調查顯示加害人對被害人無明顯動機
又無證據顯明加害人有預見吸毒後之失控
會導致自己殺人的後果
所以適用的是一般的欠缺責任能力
至於酒駕,能夠安穩的走到車上並駕駛
代表至少仍具一定程度的判斷能力
又日常的資訊與政府的宣導
當事人應可預見酒駕有造成死傷的可能
並不像前者吸毒後行為般的難以預知
兩個還是有明顯的差別的
作者:
hahano (hahano)
2020-08-21 01:46:00吸毒吸到殺人很多,是沒看過社會新聞嗎?所以照這樣講國家要大量投放吸毒會殺人的廣告才算可預見喔
吸毒吸到傷人殺人一堆人你怎麼可以說難以預知而且國家禁毒就是有一定的原因 酒沒有啊!
作者: fatz (Fugu在哪裡) 2020-08-21 01:53:00
都知道要拿刀子穩穩的砍37刀再斬首,代表至少仍具一定程度的判斷能力
作者: cyching6713 (遙遠的) 2020-08-21 02:51:00
很多吸毒的要不到錢或被唸就砍家人
作者:
hcn368 (私巴達)
2020-08-21 07:01:00沒判斷能力 怎麼不砍自己
作者: CjackC (頡哥) 2020-08-21 07:44:00
吃屎吧 酒駕明明也是修法再修法才能到現在直接有罪的 依照法律人完美無缺的法律酒駕就如同此事件一樣無罪 法律人還都嗤之以鼻呢 你再怎麼解釋兩者不同 這就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