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用來幫助法官裁決的工具
要如何引用恰當的法條來下判決
還是要由檢察官和法官來決定
結果法律人做出不符合民眾預期的判決時
就只會靠夭都是法條和立法委員的問題
我換個方式來比喻
刀子這樣工具
可以用來切菜
也可以用來砍傷別人
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一切都取決於使用這項工具的人
使用的方法是否合適
法律人的邏輯是什麼?
就是他們拿這把刀去砍人
砍了人以後
堅稱自己沒有錯
一切都是製刀師傅的問題
刀子上應該要配備防止砍人的裝置
如果有的話 我就不會拿刀去砍人了
所以一切都是They的錯
這套邏輯解釋給任何人聽
相信任何人都不能接受
但偏偏法律人卻很吃這套
法律人自稱是文組的菁英
邏輯卻如此可笑
活該被人看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