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7旬婦校園替男友「打手槍」 翻臉告性侵不成反被判誣告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縣一名70歲婦人前年暑假晚上與男友在屏東市某國小校園內幽會,情不自禁之下她替
他「打手槍」,不料結束後兩人翻臉,婦人控訴性侵不成反吃上誣告官司。一判婦人無罪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婦人告性侵前就有聲請保護令、告強制罪,卻隻字未提性侵的
事,顯然是虛構,改依犯誣告罪判3月徒刑,緩刑2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婦人與男友交往2年多, 2017年7月中旬的晚上7點多,兩人相約去屏東縣屏東
市某國小運動,男友提議可去旅館開房間,但婦人指在校園內就可以做親密行為,便躲到
涼亭暗處,婦人讓男友撫胸及下體,她同時替他手淫。
不料才剛結束兩人就為事爭吵,不歡而散各自返家,幾天後更分手,婦人便在同年8月到
警局表明要聲請民事保護令、對男友當晚行徑提妨害自由告訴;9月8日,她再告男友妨害
性自主,稱「他用手掐胸部、挖下體,強令摸他生殖器」。
不過檢方認為事證不足,將男友不起訴處分,男方氣得反控誣告罪嫌,不過一審認為無法
認定婦人在親密行為當下是完全同意的,判她無罪。
二審合議庭發現,婦人在聲請保護令、提妨害自由告訴時,承認雙方感情存在「外遇問題
、性生活不協調」,卻隻字未提性侵的事;接受誣告案訊問時,更稱沒交往過,顯然性侵
的情節與真實不符,認定她誣告。
二審考量婦人今年70歲、沒有前科,判處3月徒刑,但她應該知道警惕,宣告緩刑2年,期
間保護管束並參加2場法治教育。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186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6.備註:
台女又調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