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di035 (阿富)
2018-10-24 10:17:16: 每次看到這類事件都覺得很有趣。
: 八卦是
: 民法第805條最早是可請求遺失物價值的3成,
: 就有發生學妹粗心遺失四萬元現金,
: 撿到的學姐依法請求被罵貪心,
: 才下修到1成,
: 還加了一些條件像是失主家境貧寒不能請求。
: 沒想到現在還是老樣子把道德往法律上套。
: 東西會掉一定是自己的過失,
: 法律雖然有禁止別人亂拿(侵占遺失物罪),
: 但別人也沒義務特地花時間找失主歸還,
: 人家願意花時間勞力物歸原主,
: 予以補償也是應該的吧?
: 而人性本來就是以利益為優先,
: 這條規定本來就是用其他利益來引導人性的決定。
: 沒了這條規定,丟東西要找回來大概燒香比較快。
撿到錢千萬不要自己拿去警察局
某個親友的案例,
在某店家撿到錢大概7萬多,拿給店員詢問店員當場數了一個數字
好心"馬上"拿去附近警察局,警察數了錢,又去問店員發現少了2000
調監視器歸失主,失主也不太記得只接就說應該是多2000的數字
於是那個撿到錢好心拿去給店員又送去警局的人,被依照侵占公訴函送
即便是失主不想追究也不提告,警察還是依照職責給你上報侵占公訴
良心建議
以後撿到錢千萬不要自己用手碰或是拿錢離開現場去警察局,
真的要當好心人就當場報警請警察來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