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捷殘殺無辜判賠近億 檢方追出1筆遺產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8-08-11 13:19:55

 還記得前陣子有一位小女孩被某人飼養的狗追逐,
最後猝死嗎?
 寵物傷人,飼主必須負起三個責任。
呃,我們家的狗平常很乖,一定是路人把牠帶壞。
我想司法官應該沒有人會鳥你。
 今天鄭捷殺人,罪證確鑿,他十分怨恨父母,
這親子關係比飼主與寵物的關係還不如。
 鄭捷看起來像個人,但是活得像野獸,
他把內心的不滿渲洩在無辜第三人等身上,
外表看來像人是形而下,內心像畜牲是形而上,
從其行為可以証明,鄭捷已經活得不像人,
我們當然不能斷言鄭捷符合動保法等要件,
但是先進國家的法治精神,
難道不該檢討父母的教養過程,
這十多年來是否把小孩當畜牲養的情形。
 就像習慣霸凌同學的小孩子,
根據我長期觀察,他們的共通點有兩個,
一是小孩以暴力對待人畜事物時不教育,
二是教養者本身就是暴力示範的反面身教。
法律規定,不能單獨留置六歲小孩,
因為要防止小孩受到傷害,
把小孩當畜牲養或放任小孩霸凌周遭第三者,
最後的結果小孩與周遭的第三者都受傷了。
 鄭捷案最不可思議的是,
他的父母居然連一丁點的道德責任都不願意負起,
你們若選擇不付被害者及家屬任何一毛錢,
最起碼你們要出來說明當初是如何
教養鄭捷這一個孩子。
 對我而言,發掘真相,說不定會發現,
鄭捷根本是你們父母養育方式下的一位受害者,
就像咬人的比特犬,狩獵是他們的天性,
飼主卻沒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常聽人說對父母養育子女過於嚴苛會造成少子化,
我個人是支持少子化的,因為小孩確實是財富,
親生子女的愛嬌,是有錢也買不到的財富,
如果把小孩養育成禽獸,那只是在浪費地球資源,
製造他人的傷痛。
 狗兒咬人,飼主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第1項、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
飼主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故顯然有過失,
要負起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三、『民事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
尤其占有人(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得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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