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2-09 10:29:55※ 引述《cutmygg (剪雞雞)》之銘言:
: 為什麼美國通過法案還要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真正實施?
: 這不就是行政權干預立法權了嗎
: 總統制總統的權力真的超大
: 並且沒有行政院長
: 總統直接是行政最高首長 而且國會沒有執詢他的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總統也不用被國會質詢
然後總統不用不簽只要叫行政院長覆議就可以退回立院重新議決
行政院長不要覆議? 總統直接任命新院長就好了....
還不用髒了自己的手去反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