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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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21:49:44※ 引述《OAzenO (すご-い!)》之銘言:
: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第 344 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 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 不知道可不可以用這條提告詐欺
: 有沒有勇者要試試的?
幫你上色了,看懂了嗎?
不是看到重利,就可以直接用
這邊的利,不是利益
是利息,好好念法律,至少你會GOOGLE
多念點法律,多攝取一些法學思維,以後記者報導就會少相信一些
^.< 也可以少罵幾句恐龍。
再來幫大家法律普及一下好了
這條重利罪
首先是前面的急迫無經驗
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對重利罪的定義,所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是指若明知他人須借貸解決其急迫情況,以及他人因為輕率或無
經驗而借貸之情形,利用此一機會訂定苛刻的借貸條件。但如果債權人沒有乘債務人急迫
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使其取得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尚不會構成刑法344條之重利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號參照)。
再來後面的顯不相當
同樣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對重利罪的定義,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是指就借貸利率、時間核算,並參酌當地的經濟情況,與一般債務之利息相比較
,顯然特殊超額的情況。
所以這兩個綜合起來,其實很難成罪。
一般可能聽到的高利貸也不一定真的能成罪。
以上。
還有這條不是詐欺,叫做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