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7-11-06 14:35:30※ 引述《Ubaldo (極度害臊)》之銘言:
: 照你的說法,那勞動檢查也不該進行摟?
: 因為勞動檢查法稽核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也是不得拒絕的
: 甚至還沒定義「必要」是什麼,也沒規範什麼資料是勞動檢查資料
: 所以連老闆養幾個小老婆都算是資料嗎?
: 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老闆可以大叫勞檢恐怖?
: 事實上,資料的範圍是都進一步在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中去規範
: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
: 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 (姓名) 、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
: 資料。
不要亂類比一通
你查核勞動檢查資料 容易在施行細則去規範
那查核VPS呢?
查核代管網站呢?
查核雲端ERP呢?
查核裡面有放私人通訊、帳務、公司機密的設備呢?
你他x的比例原則在哪?
會拿什麼藥檢、食檢來類比的,
你們是真搞不清楚狀況, 還是想帶風向?
作者: poeoe 2017-11-06 15:01:00
通察法都規定監聽要檢察官聲請法院 這比監聽還可怕的居然完全不用司法審查通察法還要有犯罪嫌疑才能聲請監聽 這法授權的行政機關連有犯罪嫌疑都不用 根本超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