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Daniel (去Lava寫Java)》之銘言:
: 最近某個過氣的人又發表統獨問題的言論,
: 不管你支持統一、台獨、華獨都可以隨便你,
: 台灣是多元社會你有權表達自己的想法,
: 但我要問的跟政治無關,
: 我認為台灣到現在沒辦法進步,
: 持續鬥爭內耗的主因是法律,
: 台灣的法律很奇葩,我舉幾個例子,
: 到現在台灣的領土還有大陸地區,首都還是南京,
: 刑法還在管民眾通不通姦,
: 明知喝酒無法穩定駕車,
: 易造成他人生命安全損失的酒駕到現在還非殺人罪,
: 補充兩個例子:
: 一個是台灣性交易其實早就合法了,
: 問題是要在性專區,幹台灣沒人敢提設立。
: 另一是博弈,台灣早花一堆錢讓立委諸公們去考察,
: 考完回來跟上面一樣,連個屁都沒有,
: 更別提一堆科技、文化相關的議題,
: 灑大錢到最後每個都是嘴巴專家。
: 殺人、強暴、貪污、累犯,一堆嚴重罪行,
: 隨便關個3~5年就出來了,
: 先不要扯法官輕判、後續追蹤、社福、悔意三小的,
: 社會上大部分的人戰戰兢兢的在自己崗位上敲鐘,
: 法官也只是照著法規判,
: 問題是法規效力不符人民期待啊,
: 那不就修法就好了,你知我知大家都知,
: 問題是大家不修法解決問題,
: 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然後繼續沈淪,
: 繼續選西瓜出來撈,你不撈,
: 隔壁吃香喝辣完還擺你一道,
: 有沒有台灣到現在還是這麼廢,
: 主要原因是死不修法的八卦?
很大的一個原因,是監督與執法人員沒有保障,或者法律根本沒有被執行
舉個刑法中外患罪跟妨礙國交罪的例子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7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幾條就可以判處一堆上新聞講幹話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