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tory (m的故事)
2017-09-08 07:40:22http://news.tvbs.com.tw/local/766193
新竹一位民眾在熱炒店工作,上班前先被要求簽同意書放棄勞健保、勞退制度等福利,另
外員工到職須知,也規定曠職1天要扣3天薪水,沒有工作滿7天,沒有薪水,民眾在滿7天
時提離職,被告知無薪水,讓他覺得很不合理。
看著手機裡存的契約。唐小姐一想到薪水領不到,神情很無奈,他是在8/29到竹北一家熱
炒店工作,29日30日上半天班,9/6例休上班7天,當天晚上他打電話說要離職,卻被告知
這樣無法領薪。
離職員工唐小姐:「你不能這樣子,找到人才能離職,薪水部分他是跟我說,你這樣子的
話沒有薪水。」
唐小姐說他一上班,就收到2張契約,一張是同意放棄勞保、健保,包括勞退制度等福利
的提供,發生勞保健保追溯都跟公司無關,也放棄所有法律訴訟權利。
而在員工到職須知裡,也規定曠職1天扣3天薪水,工作未滿7天沒有薪水,讓唐小姐覺得
很不合理,礙於工作只好簽下去,但越想越不對勁。
熱炒店人員:「錢因為她不做還沒有來領錢啊,我們錢會給她領,並沒有說錢不給她領,
這同意書是我們公司自己弄得,願意簽的人就簽,不願意簽的人就不要簽啊。」
店家拿出唐小姐打卡紀錄,強調沒有不給薪水,而是唐小姐前一天才剛打電話說要離職,
是沒來得及領不是不給,至於同意書部分,並沒有強迫員工一定得簽。
新竹縣勞工處副處長劉家滿:「如果雇主違反法的部分,我們會給他做一個適當的裁罰。
」
勞工處則強調,即使只上班1天雇主也要付薪資,更不能要求員工放棄勞健保協議,將會
去追查,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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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資進黨最愛的資方
這二張契約才是資方要求民進黨要修改勞基法達到的目的才對
作者:
mahoro (天地一沙鷗)
2017-09-08 07:42:00新人7天是有什麼產值? 沒新水正常的吧
勞基法首先要改的就是罰則 不改怎麼修都是屁 看看這些垃圾老闆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7-09-08 07:42:00自己不清楚就簽 買個社會經驗吧
作者:
ai2311 (assa)
2017-09-08 07:42:00一樓在說啥...
作者:
ai2311 (assa)
2017-09-08 07:43:004f違反勞基法是無效的 跟簽不簽是沒關係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9-08 07:44:00那同意書就算簽了也沒有法律效力
作者:
SupCat (空空)
2017-09-08 07:45:00契約違法 無效
作者:
lowgflejd (lowgflejd)
2017-09-08 07:49:00勞工都自願放棄 政府多管閒事
作者: tomzakeru (康康) 2017-09-08 07:50:00
老闆怎麼不知道無效,是簽來騙勞工不敢告的啦
作者:
minda723 (墜落凡間的流星(M))
2017-09-08 07:50:00曠職就扣當天薪啊 憑什麼多扣
作者: tomzakeru (康康) 2017-09-08 07:51:00
一堆人不知道那種契約是無效的,就會默默吞下去了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9-08 07:51:00工作一天也要給啦
作者: drigo 2017-09-08 07:52:00
拜託,在新竹,不去園區當OP,跑去熱炒店工作是怎樣....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9-08 07:56:00賴青的廢物
作者: mitchku (米奇咕) 2017-09-08 07:58:00
跟簽賣身契87像
最好是店家拿簽的契約出來抗辯,保證在法庭上鬧大笑話
作者: ffaatt (不由分說) 2017-09-08 07:59:00
這罰的都沒限女還多
作者: FIREEX 2017-09-08 08:01:00
適當的裁罰=2萬
作者:
star1023 (唯一的唯一)
2017-09-08 08:04:00釣到法盲XDXDXDXD
作者: niko0202 (Niko) 2017-09-08 08:08:00
先腐導啦~重罰兩萬是 被檢舉N次後的事了
作者:
lolic (lolic)
2017-09-08 08:13:00推文一堆智障難怪滿街慣老闆
作者:
shintz (Snow halation)
2017-09-08 08:14:00那種契約無效
作者:
FFFFFFFF (轉寄不要按太多F)
2017-09-08 08:20:00熱炒店是要三小產值?
作者: tctv2002 2017-09-08 08:24:00
餐飲業是要什麼產值拉 人家端菜就算工作了好嗎
作者:
tibau (磨練心智)
2017-09-08 08:25:00離職說走就走 哪有這種的
作者: immercury 2017-09-08 08:26:00
為什麼不公布店家名稱?
作者:
DWR (羅傑)
2017-09-08 08:27:00契約違反法律 所以簽了也不具效力 簽好玩的 還變成證據連一個月都不到 本來就可以直接走人 好像有人不懂勞基法
作者: immercury 2017-09-08 08:29:00
三個月內確實可以說走就走
作者:
Marcin (èŠ±ç«æ˜“æ»… æµå¹´æ˜“é€)
2017-09-08 08:31:00政府不抓違法老闆,放任人民被欺負,選這政府幹嘛
作者:
zealot (狂戰士)
2017-09-08 08:35:00要是在臺南高雄大家就會瘋狂高潮而不是討論法規惹 可惜
作者: AMD640 (+99) 2017-09-08 08:35:00
一樓熱炒老闆或慣老闆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7-09-08 08:49:00一小時都要給勒 還七天
作者:
otld (自閉的過動兒)
2017-09-08 08:52:00曾遇過那種小屁孩來上一天 下班直接說要拿錢 明天不來然後明天換另一個一樣的小屁孩來說要工作還會跟朋友互相呷好道相報的 說這公司可以直接拿錢
作者:
adam27 (LUC)
2017-09-08 08:53:00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檢討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