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突然想到本魯在打工時遇到的一件事
原則上是時薪133沒錯,上班3小時(18:30~21:30),可以拿400塊
可是這是比較辛苦的工作
另外有一種相對比較輕鬆的工作,大概每週有一兩天是這種的,這兩天上了4.5小時的班
(17:00~21:30),可是卻只有領500塊
當時的我覺得還頗合理,畢竟中間大約有一個半小時是待命狀態
主管說這段時間非常的輕鬆,因此不給133
可是這段時間佔用的是我們的時間R,17:05之前沒到還要被記遲到,中途還必須要待在現
場不能做其他事
這段時間說到底還是被剝奪了,應該還是要給133吧?
經換算後,那段時間的時薪只有111元
所以想請問大家,這種情況合理嗎?還是可以開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