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cc5566 (政大宅男)
2017-08-02 16:56:44※ 引述《bill93557063 (bill9355)》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口交不算通姦!人妻偷情男網友獲不起訴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7-08-02 16:01
: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36歲曾姓人妻,被老公發現手機內有與33歲曾姓網友親
: 密擁抱及私密照,怒告兩人通姦,曾女坦承有幫曾男口交、打手槍,曾男則否認兩人有嘿
: 咻,新北地檢署認為,口交不算性器接合,因此今將兩人不起訴。
: 今年4月,曾夫在妻子手機相簿內發現,妻與一名陌生男人甜蜜擁抱,兩人還互傳身體私
: 密照,並傳訊息相約見面,發現被戴綠帽,曾夫怒不可遏,憤而提告。
: 曾妻到案後坦承去年9月至今年4月間,兩人相約見面2次,她曾在曾男住處與旅館幫他口
: 交、打手槍兩次;曾男則否認兩人有發生親密關係,辯稱僅跟曾女互聊性事,4月18日因
: 曾女身體不適,他才會去汽車旅館看她。
: 檢方認為,最高法院有判決見解,口交不算性器接合,認定通姦罪嫌不足,而兩人互傳裸
: 照,僅能證明兩人有踰越一般男女的交往關係,建議曾夫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0922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就讓本理組肥宅來開示一下八卦版法盲
性交 VS 姦 在刑法上是不同的
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姦呢 就是性器對性器
你又可以從第10條發現 肛門 口腔 他媽的就不是性器阿
所以姦要成立 就要你那奈米屌插進去陰道裡面
各位法盲 懂了沒有
而且這種判決 八卦版都貼好多次了 還有人在那罵法官 真是悲哀
作者:
wanchu01 (真小妹.筑筑)
2017-08-02 16:57:00一樓女神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6:58:00二樓帥哥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7-08-02 16:58:00馬:那甲甲互肛不算姦嘍?
作者: grandwar 2017-08-02 16:58:00
那有不當性交罪嗎?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ä¸))
2017-08-02 16:59:00那都用肛交都不算姦囉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6:59:00甲甲不算 之前甲甲的時候 就有在討論通姦的問題了姦就是單純指男女性器接合
作者: edvoyage (旅途) 2017-08-02 17:01:00
文字遊戲,『性交』不等於『姦』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7:01:00性交就是依刑法第十條,例如強制性交,不限性別
作者: edvoyage (旅途) 2017-08-02 17:03:00
可以推給立委也可推給最高法院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7:03:00不是文字遊戲,是時代的變遷,以前姦就是單純指男女性
作者:
Pissaro (日落龍城)
2017-08-02 17:04:00那女同用雙頭龍呢
作者: edvoyage (旅途) 2017-08-02 17:05:00
例如擄人勒贖罪,明明法條就沒有『不法所有』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7:06:00器接合,後來發現很多沒法規範,例如強制肛交,原本只能用強制猥褻,刑度差很多,才重新定義性交,但是通姦沒有跟著改,就變成現在這樣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7-08-02 17:07:00所以這對男女不是通姦而已性交而已...嗯.懂了~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8-02 17:08:00甲甲結婚,若一方和女性性器接合,仍會構成通姦,和男一甲肛交就不構成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7-08-02 17:08:00這判決ok 以前也是這樣判 算有一致性也就是通姦的定義和強暴時用的定義是不同的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8-02 17:09:00不這樣判才可怕,法官可以自創法條
作者: chara117yun (小野馬) 2017-08-02 17:10:00
沒辦法 有的人就什麼都罵啊 嘻嘻
作者: smartryan (司馬萊恩) 2017-08-02 17:10:00
民事解決 不要去占用刑事資源
通姦改了,那些政治人物跟立委不就砸自己的小頭就只能告妨礙家庭啊!通姦證據超難成立
作者: xyz75115 2017-08-02 17:34:00
立委誤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8-02 17:46:00只有酸民不誤國 因為做什麼都跟這國家無關
作者: st86188go (Azusaho) 2017-08-02 17:57:00
X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