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t1: 說證人不可能記得這麼清楚多日前的細節的是誰? 是法官 07/18 00:41
→ art1: 前面你說法官判決是否有誤要基於當時的事實,事後的通聯紀錄 07/18 00:42
→ art1: 屬於當時的事實嗎? 07/18 00:42
→ kentket: 所以問你喔 基地台位置是個人意見還是推測之詞啊 07/18 00:43
→ art1: 當證人基於實際經驗描述詳細時法官就說太詳細不可信阿 07/18 00:43
→ kentket: 基地台位置明明就是明確的資料 為什麼是推測之詞? 07/18 00:43
我說你們到底要被打幾次臉才甘休啊?
你沒解釋為何法官可以認為記得車號卻不記得顏色合理難道法官不能用同樣標準認定此筆錄內容沒有證據力?所以說其實就是自由心證的問題啊!
作者:
kentket (魚~!)
2017-07-18 00:54:00所以為什麼目擊證人的證詞可以不用被質疑啊還是法官要不要質疑
作者:
kentket (魚~!)
2017-07-18 00:57:00所以是法官要不要質疑而已嗎 沒想到顏色不記得的合理性?一審不質疑 二審可以質疑嗎?如果二審可以質疑 那二審法官就雙重標準啦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8 00:58:00證人證明「過去」週三都在擺攤 為何拿未來通聯紀錄推翻證人證詞?再說手機訊號飄移這個不是常識嗎?
作者:
kentket (魚~!)
2017-07-18 01:00:00所以這就是不懂法的人不知道這個啊 誰知道要抗辯啊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8 01:00:00只有法官可以拿事後的通聯紀錄來質疑啦,民眾絕對沒資格這樣
作者:
gotest (初心者測試中)
2017-07-18 01:00:00所以說 你舉這麼多法則 這些法則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要找
沒有合理懷疑的空間,換句話說,法官對於證據要如何用就決定了判決走向,其實也讓我會先懷疑法官早就已
作者:
gotest (初心者測試中)
2017-07-18 01:01:00到接近真相的技巧?然而事實證明二審錯了 你到底想要凹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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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8 01:03:00當證人基於實際經驗詳細描述時,法官就說「已與常理不合。」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8 01:05:00為何認定證人是推論?用未來的通聯紀錄?
法官用基地台的訊號認為證人是「推論」,所以才會這樣寫。不然法官是要認定他們做偽證逆
所以你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能夠通過無合理懷疑原則的檢視?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8 01:06:00基於實際經驗時就與常理不合,用未來的通聯紀錄來推論當時的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8 01:06:00但是基地台紀錄就未來的啊?如何認定證人是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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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est (初心者測試中)
2017-07-18 01:07:00證據都有兩側的 二審採信了錯誤一側的證據 誤判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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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8 01:07:00證人絕對是用推論得到被告當時在現場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8 01:07:00證人清楚證人張月英每個週三都在擺攤 並非推論 而是每週三都見到她
作者:
gotest (初心者測試中)
2017-07-18 01:08:00然後你替二審辯駁 還在強辯那些錯誤證據是對的 是誰再凹?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8 01:09:00法官也是用證人記住車號推論張月英駕車逃逸 只准自己推論
我認為證人應該不是「推論」被告有在現場,擺攤的怎麼會不知道隔壁攤的有沒有來。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8 01:10:00有確認耶,但法官基於常理推論說不可能過了這麼久還記得清楚
所以只是法官相信基地台的訊號,又不想讓證人背上偽證
作者:
kentket (魚~!)
2017-07-18 01:23:00想了一下 發現被誤導 法官明明就是認為中永和互跳頂多加上一個板橋 不然不會都寫上去啊所以法官認為中永和互跳也是他亂跑啊 簡單來說法官還是搞不清楚中永和地理位置 才會寫上去所以法官不是因為一次跑到板橋就認定他會亂跑如果只有一次去板橋 法官搞不好還會採信勒再噓一次啦 被誤導很不爽好像應該噓上一篇 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