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這個就是有名的連帶賠償責任,常用的地方是醫院的醫療糾紛,
如果鄉民覺得這個不合理的話,可以試想一個狀況,投顧公司
業務用公司名義詐財然後捲款走人,投顧公司該不該負責?
其中最困難的就是證明相當之注意,到底要怎麼樣注意員工
有沒有要幹壞事? 所以有些公司的做法就是定期要員工簽署
一些公約,例如不會用公司資源做壞事,這樣出事就可以說
員工已經同意不做壞事,但是法庭上有沒有用就看法官了
※ 引述《chivalry70 (火鍋)》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蛇蠍女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案,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出
: 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定「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三股東未做好內控監督,也沒關
: 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機會行凶,判呂炳宏等三股東應和謝女連帶賠償張母三百六
: 十八萬餘元確定。
: 死者陳進福的前婚子女也提出民事求償,高院判決媽媽嘴公司應和謝依涵連帶賠償六百卅
: 一萬餘元,最高法院則廢棄此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要求重新調查媽媽嘴公司有無賠償責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7-06-16 09:49:00
会改判
作者:
okwep (草鞋)
2017-06-16 09:51:00這能成立,以後更生人在社會更難立足
作者:
Kydland (RBC)
2017-06-16 09:51:00出這招的就是受害者家屬和律師啊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6-16 09:51:00問題是在殺人是在業務上嘛?像投資理財如霸菱銀行操作員,借職務之便牟利,公司就要連帶賠償沒錯
作者:
ABA0525 (小火柴)
2017-06-16 09:53:00那法官亂判有教化出獄繼續害人,也要連帶喔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7-06-16 09:54:00依法官的理解 送飲料就是職務上的了... 這樣判下去, 看來更生人之後的出路真的會很慘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6-16 09:55:00投資是公司業務你才信任 但公司員工不保證他不會謀財害命
作者:
SuperUp (( ̄▽ ̄#)﹏﹏)
2017-06-16 09:55:00再笨也看得出來找替死鬼要錢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6-16 09:56:00你不會因為他是銀行員工就全信任他不會殺人吧 銀行也不需
作者:
zengtoro (ByToro)
2017-06-16 09:57:00一審判決才是真正符合民心的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6-16 09:57:00要幫你做這種擔保 它又沒收你生命保護費勒 鬼扯連帶責任
作者: pp0731 (pp) 2017-06-16 10:06:00
去排一蘭結果淋雨感冒,一蘭能不能賠我錢?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6-16 10:20:00因法官判決,而導致連續犯案,理應連帶. 合理吧.
這裡的因執行職務,包含因執行職務而提供之機會,例如裝潢工人的顧客家裝潢,順便偷走珠寶,裝潢公司老闆要賠。一堆法盲說台灣法律怎樣怎樣,同樣的事件到美國一樣要賠啦,況且美國對於“因執行職務”的範圍更廣泛。還有就是有人看到老闆可對員工求償嗎?我記得台灣是全額求償,美國是不能求償
作者:
ppc ( )
2017-06-16 11:02:00以後誰敢請更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