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nor (><)
2017-06-15 23:29:38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肥宅去50X之類飲料店,小屁孩店員偷加料,肥宅突然肚子痛
這樣飲料店要不要賠個掛號費?
依這個法要賠沒錯,執行職務時,合情合理合法
2.然後小屁孩陪肥宅去醫院途中,因肥宅一直唸,
受不了抽出了把皮帶刀,把肥宅捅死了
那飲料店要不要賠???
就算要賠也是所謂的"道義"吧,而不是真的老闆有責任 = ="
還是說飲料的職位說明書含開刀,小屁孩故意亂桶?
作者: kurichien (kuri) 2017-06-15 23:31:00
面試 很重要?
..我記得這條有但書,有辦法證明以善盡職責時免付連帶
作者:
star99 (KARA)
2017-06-15 23:31:00非法加料不算執行職務吧
作者: missbaby 2017-06-15 23:33:00
幹你娘他殺人耶 難道殺人是職務喔殺人是要怎麼善盡督導責任?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7-06-15 23:34:00說得好
到時候要良民證還查通勤就變成雇主違反個人隱私了XD
作者: skywinner 2017-06-15 23:43:00
讚 有台灣垃圾法盲的觀念了 下次司法特考你一定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