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m1126 (meid1126)
2017-06-15 01:41:48小弟浸淫補教業多年,對於補教業的風風雨雨的確見聞不少
不過因為小弟不在這文章主角的地盤教書,
所以應該比較不會被貼工讀生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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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弟敘述自己看法之前,還是很想抒發一下「實名制」這個政策:
*[1;33m不要說治本,連治標的能力都沒有。*[m
眾所周知,實名制政策的誕生,源於林奕含事件,
在鄉民義憤填膺的情勢下,立院火速修法通過俗稱的「防狼師條款」,
也就是現在的實名制,立意良善:就是要杜絕林奕含的悲劇再次發生,
只是在修法的同時,時力的洪慈庸委員說了一句最中肯的話:
「此次修法並非杜絕相關事件的唯一解決之道,
需要透過廣泛的性平課程,建立民眾尊重他人意願、
認識自我的意識,才能根絕未來不會再有類似案例發生。」
結果大家的著眼點都只在實名制的實施過程,
但最重要的性平教育根本被無視,講句難聽的,
(看看精美的護家盟)
狼師今天在實名制的狀況下犯了案,然後立刻到戶政改名,
原本那個犯案者立刻「合法的」消失,到底這種法條能有什麼威嚇性質?
現在名字有多好改?看看這新聞就知道了,
你想改成什麼都可以(攤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524/510888.htm
從這次大多數人的反應就可以看出,
台灣人對於解決一個棘手的複雜問題極度缺乏耐心,
一個盤根錯節、甚至牽連至教育根本的性平問題,
妄想用一條法律就能徹底解決,該說好傻好天真嗎?
再來是原文提到的法規問題,
下方是原文摘錄下來的台中市法規(每個城市法規不一樣):
第二十四條
補習班班主任應為專任,不得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美髮
、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之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
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類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設立人具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不得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並應具備前條之資格。
前項教師教授科目之專業學識,以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
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之。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補習班聘用之教職員工,其權利義務關係,
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者,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必須要有畢(結)業
證書才符合資格
綜合上色部分的敘述,我想可以很容易理解為
「要在台中補習班任教,必須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的資格才可以,
然後按照這篇新聞中,台中市教育局社教課的解釋,
原文如下:
「目前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中,並未限制補教教師學歷,只規定應為專任教師,
且應具其開設科目的專業資格,以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
畢(結)業證書認證,因而無從查處該教師違法。」
我不知道為什麼社教課解釋法條可以只解釋一半的?
如果要以社教課引文中的
「以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認證」
這會產生很荒謬的結果,舉個例子來說,
小學算不算是公立學校?我具有小學畢業證書的話,
能不能就算是「被認證」,進而取得任教資格?
我知道這樣解釋法條荒謬至極,但是這就是中市社教課的邏輯啊!
只是,如果一直關心台灣政情的話,
其實這樣的結果,絕對不會出人意表,
如果台灣的政商關係清廉無掛勾,
我們不會看見遠雄大巨蛋更改設計後仍然可以續建;
我們不會看見遠東集團的ETC被罰5.46億元可以公然拒繳罰金;
更不會看見東部美好山林被遠東的台泥挖成天坑儲水養魚!
以前小弟看政治的時候都免不了帶點好傻好天真的心態:
那些貪贓枉法的事情,都是大人物們高來高去的世界,
如你我一般的市井小民,在領薪日買杯飲料看場電影,
在臉書上拍個照過著自以為的小確幸生活,
直到踏入職場才發現學長說的話才是這個世界的真理:
「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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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不關心政治的懲罰,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