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edpc (cpdet)
2017-06-08 18:41:04刑事訴訟法第101-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
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 引述《wayne1027 (幹話百夫長)》之銘言:
: 幼女一定不是母豬
: 也沒有回收問題
: 所以想幹幼女
: 這樣的想法正常嗎?
: 有木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