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疑同志方提出同婚違憲盼大法官捍衛憲法

作者: legendary85 (legendary85)   2017-05-18 19:39:29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卦點
質疑同志方提出為何同婚違憲盼大法官不畏強權捍衛憲法
「同性婚姻立法」有違憲法第11、22、23條等
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0條及第23條所指
的「平等權利、基本權利」
尤美女嗆聲若同婚違憲將檢討大法官選任機制
好大官威 WT_

這是甲甲口中的9.2
領政府補助及民間捐款的同志熱線做了這些事
同志評論網推動「娛樂用藥合法化」被打臉
#1P6v_fBq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982633.A.2F4.html
#1P6wuyLV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986300.A.55F.html
http://www.songyy.org.tw/sex/sex-6/sex6-3










[非典親密關係座談]第一次多P就上手-多人性愛講座爆場加開-2016/04/30(六)
https://hotline.org.tw/event/856
→ aa124816: 大麻的成癮性和對身體的危害性都輸尼古丁 到底是要多恐 05/17 09:04
正文
https://goo.gl/qFuhvX
籲各大法官勿圖強說,自毀公信
法理學研究社、偽平權監察群組、家校及各界反對扭曲婚姻制度群組 聯合呼籲
前言
司法院於3月24日開始審理由祁家威與台北市政府聯合提出的「同性婚姻」釋憲呈請,此
釋憲案深受台灣與海內外華人關注,究竟各大法官是否正確釋憲與忠於事理,抑或意圖強
說與扭曲事理(包括以聲稱「實現人格的自由與權利」來間接合理化「同性性行為」,繼
而以婚姻制度之修改來強逼人民認同,見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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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憲案所爭論的是,究竟《民法》第 972 條寫「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而
沒有使「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否違憲,也即【1】是否有違《憲法
》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2】是否有違《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
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3】是否有違《憲法
》第23條寫的「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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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會按字意、語義、邏輯、法理與事實,指出為何《民法》第 972 條並沒有違反《
憲法》第7、第22及第23條,以及為何「使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反而有
違《憲法》第11、22及23條,以及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兒
童權利公約》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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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蟆何民法第?972並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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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儘管不作「立法原意」考究,而只作「法律條文字意、語義和邏輯」考究,《憲法
》第7條寫的「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都不可能被解說為「因而同性別二人
間都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此等解說是明顯有邏輯謬誤的,把「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這話解說為「由於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男與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女與
女也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典型的錯誤邏輯推演,因為「由於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所以男與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已明顯是前後不配對之「由於…所以」邏輯。倘
若《憲法》是早已有「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及「男與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
則「女與女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當然是跟著能配對出的邏輯和「法理」,然而,《憲
法》並非是早已有「男與男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這條的,這點及前面所指出的邏輯謬
誤應是大法官們能明察的,若有大法官不同意這個核心重點,則必須先給一個能服眾的反
駁,否則會是在「改憲」,而不是在「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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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亦寫有「男女平等權利」這點(節錄:「聯合國國家人民
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以及在該宣言第16.1條且寫有「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
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而該宣言第16.2條則寫「只有經男
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如此,難道該宣言第16.2條沒有指同性
之間可締結法律上婚姻,乃是違反該宣言的第16.1條,且是違反該宣言在序言說的《聯合
國憲章》(也即「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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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亦寫有「人人平等」這點(節錄:「鑒於依據《
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
認,實乃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以及在該公約第3條且寫有「本公約締約
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而該公約第
23條則是寫「…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締約國應
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
方權利責任平等…」如此,難道該公約第23條沒有指同性之間可締結法律上婚姻,乃是違
反該公約的第3條,且是違反該公約在序言說的《聯合國憲章》(也即「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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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0條亦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在第23條且寫有
「要確保男女在各範疇的基本權利平等」,但歐洲人權法庭已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
乃《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0條及第23條所指的「平等權利、基本權利」,如此,難道該
憲章第23條與第20條相違,以及歐洲人權法庭對該憲章此兩條的「釋憲」亦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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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蟆何民法第?972並沒有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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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寫「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
保障」。《憲法》第23條寫「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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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72並沒有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原因除了因為「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
關係」不屬於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利」外(參前面剖析),更因為「使同性別二人間能
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會帶來妨礙他人自由、侵害人權、妨害公共利益的影響,所以不
能視為可屬於憲法第22及23條指的「人民於法律上之其他權利」, 詳見下文分解。
事實上,婚姻制度根本不是為保障「任何兩人」有彼此相愛/相親相愛/一起生活之「法
律權利」的制度。有人極力反對把婚姻制度與整體社會的下一代繁衍、身心健康成長、及
其所需保護相提並論,及指婚姻「只是」關乎「任何兩人」彼此相愛/相親相愛/一起生
活之自由權利的私事。然而,若真的「只是」如此,那麼,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相愛
的私事,則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任何兩人」的不再相愛或不再相親相愛,及要分開,
又關政府或社會什麼事?且為何「任何兩人」彼此相愛或相親相愛就該可享有額外稅務優
惠和公共福利呢?
有人強說,指稱由於《憲法》第22條寫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可包括「實現人格的
自由及權利」,所以《民法》第 972 條沒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是違憲云云,然而
,「實現人格的自由及權利」這概念應包括甚麼呢?若認為這概念應包括「任何兩人可一
起居住和生活之自由及權利」、「任何兩性別的人可作性行為之自由及權利」的話,那麼
,我們的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有阻礙這兩種自由或權利嗎?明顯沒有。反而, 把
「同性婚姻」法制化卻明顯會鉗制到人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自由及權利(又或稱人
格的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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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蟆何給「同性婚姻立法」反會有違憲法第11、22、23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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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使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會帶來妨礙他人自由、侵害人權、妨害
公共利益的影響,因而反會有違《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與及會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某些條文,以及有違《憲法》第22、23條呢?原
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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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根本不等的事,說為乃同等或平等的事,是指鹿為馬嗎?答案明顯「是」。整體
而言,「異性結合」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同性結合」不是有繁衍下代的潛在可能,
兩者根本不等,把兩者說為乃「同等」或「平等」,是指鹿為馬嗎?答案也明顯「是」。
自然地,弄虛作假之聲稱「平等」,所跟著可帶來的便會是偽平等權利,也即偽平權,而
偽平權跟著會給社會帶來的,則是偽公義、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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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使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乃是真平權和真公義的立法,不是偽平權
和偽公義的立法,那麼,《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條都只是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
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
」呢?此外,歐洲人權法庭之先後三次否決「同性婚姻」乃「平等權利、基本權利」,豈
非也有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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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同性別二人間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不但是偽平權、偽公義的立法,且是會帶來妨
礙他人自由、侵害人權、妨害公共利益的立法 ,及因而會是不公義的立法,這可見於「
同性婚姻立法」後,跟著一定會帶來的其中後果是,幼童自幼稚園開始,便要被迫接受可
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之來自於「圖畫冊」及「兒童讀物」等之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
念,且孩子自小學或初中起更要被迫接受「同性性行為是沒問題的、是好的」之直接或間
接教導,及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學校給其子女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否則都可被控「歧視」
;至於同志家庭孩子的負面經歷和心聲,亦會成為傳媒和學校的禁談,以免會被控「歧視
」。其實,任何立法又或修法,若是會直接或間接使到社會(包括任何年齡的學子)無法
全面認識、思考、分辨或談論有關同性性行為之問題的話,都是屬於一種具有侵害思想自
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兒童權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立法,及因而是不公義的
立法,及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26條第2與3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18條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與4款、《兒童權
利公約》第14條的立法。可見如此立法所會帶來的,並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妨礙他人
自由、侵害人權、妨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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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可見,把「同性婚姻」法制化明顯會鉗制到人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自由及權
利(又或稱人格的自由及權利),有違《憲法》第11、2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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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之「釋憲」與修法將會帶來的不是長遠社會文明,而是深長社會問題。審理此「同性
婚姻釋憲聲請案」的各大法官應正確釋憲與忠於事理,而非意圖強說與扭曲事理,免自毀
公信。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6-05-18 19:39:00
沒空啦
作者: zoo1989z (趴凱)   2017-05-18 19:40:00
崩崩崩崩崩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蘿蔔道尼)   2017-05-18 19:40:00
真的沒空
作者: QBey (Q貝)   2017-05-18 19:40:00
兩公約正夯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5-18 19:41:00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7-05-18 19:41:00
太長,有沒有簡約版( ̄▽ ̄)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18 19:43:00
萌萌猛 把毒品合法化跟同性婚姻扯在一起 基督徒素質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蘿蔔道尼)   2017-05-18 19:43:00
等下星期如果真的違憲再來崩潰嘛 乖
作者: amoebaba (阿米巴巴)   2017-05-18 19:44:00
請問可以推9.2崩潰了嗎
作者: l9763858 (l9763858)   2017-05-18 19:44:00
離恐同受難日還有6天 不要那麼早崩嘛
作者: sober716 (像大樹一樣高)   2017-05-18 19:46:00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18 19:48:00
每一篇都複製貼上也不排版 這樣也想帶風向?
作者: lithaimo (萊斯艾摩)   2017-05-18 19:53:00
作者: tony84590 (貓咪起飛)   2017-05-18 19:57:00
還有六天,到時候再慶祝也不遲
作者: Gunnar (遺忘)   2017-05-18 19:57:00
再等等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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