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17-05-05 02:05:29(原文太長,恕不引用.)
回覆鄉民留言:
回ryan21100879:
就麻煩分享幾件案子,我是愈看愈少,都是些笨基層公務員的小金額案件,
原因就我所知,
依陳瑞仁等先進的講法: 現在的檢察官有辦案能力的愈來愈少.
純耳聞方面: 貪污罪明明常是法官頭腦裝屎, 或二審法官的風紀造成,
卻最後都要承辦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寫無罪分析、檢討報告,
乾脆不要辦.
個人純憶測: 和上線監聽必須登錄資料庫有關。這些官早知道被監聽。
回SHINJO575:
黃燈必須"減速並停" 的依據在哪裏?
回sunlman:
投稿的話得大規模地潤飾文字,不符合本人真意.
回dendrimer:
有寫他們被撞本來就是剛好了唷.
回chinafree:
其實這不是司法人員刻意犯罪的問題,
要跟各位報告,現在少壯輩及年青法官、檢察官,
人品和風紀方面都不是老一輩那些不知怎麼當上法官的人可以比擬,
知識、道德、能力很少有問題,只是唸書唸到頭殼壞掉的比例太高.
回lulocke:
對,就是法官判錯了, 我這種想法也不會是第一個提出,
但就像多年來我花比別人多三倍時間寫上訴書的感覺一樣:
當法官決定要怎麼判時,他只要鬼打牆寫他怎麼適用法律即可,
你對法律適用的爭執.可以一句話都不出現在上書審判決書中.
(台灣用語: 法官知法! )
對邱聯恭的學說有點了解的人應該我在嘜爽什麼.
我只遺憾他的影響力僅止於民事訴訟法.
回nildog:
第211條是閃光黃燈,本案是圓形黃燈,不一樣,請自行查找定義.
表示清道作用那一段,我發現是一些小學老師抄來抄去,
可以的話請找出現行法令依據,大家會很感激,尤其是原判決官.
回sazdj:
交通安全的執法,本來就應該做到違法的人活該被撞死的程度.
但有多少法官、檢察官有這種觀念?
極少! 也就所以我常無法理解他們自以為比鄉民高尚是憑那一點。
附帶告訴大家我的案件中計程車司機大哥教我的事:
被撞了,或撞人了,想索賠或在訴訟上佔優勢,簡單,
司機大哥都會莫名奇妙提出這裏挫傷、那裡挫傷的診斷證明.
我沒叫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哦,(千萬不要! 不要! 不要!!)
而是他們真的都會莫名其妙受傷,然後就索賠、和解成功.
這些在街頭混的就是有一套,知道法院都是這種bullshit判法,
既然在法院得不到正義,乾脆就不客氣地利用它!
(當然倒楣的是檢察官有收不完的濫訴)
回miaul222:
我應該比你資深.
回Czar:
真這麼喜歡和諧,是不是應該改去大陸當法官?
(薩孟武的憲法書劈頭就說法律一直在fight )
回vykxtoz:
真的很多,但我認為交通案件雖是最基本、法官最看不起的小案,
但卻是最迫切、最重要的事,就像紐約地鐵以前的塗鴨.
交通,很能表現一個社會的現狀,因為:
1.所有的人都要參與,不論你是開車、騎車、走路,甚至在地上爬.
2.會發生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有大量的規矩、遊戲規則.
3.必須有人來執行這些規矩、遊戲規則.
4.執行的結果必須有公正的人來做公允的裁決.
而我看到的台灣交通,或者是台灣現狀就是:
1.有人開了20年的車, 仍然不知道相鄰車道汽車比你車頭前面一點,
然後打了方向燈切進你前面, 因為太近, 結果你撞到對方致傷亡時,
你該不該負責?...... 這類超級初階的交通規則問題.
更不用說法官和檢察官到底有什麼區別這種...美國小學生課堂問題.
2.台式民主+法院的神經病過失致死判法下, 警察乾脆懶得執法,
躲在紅綠燈旁抓紅燈右轉, 比追逐闖紅燈混蛋輕鬆許多.
就跟現在大家根本懶得辦貪污案一樣.
3.台灣的法官、檢察官連交通案件都處理不好.
我的確是破窗理論的支持者.
回bce:
淘汰機制是另一個大問題.
我是認為根本應該立個年限,例如六年一個單位,
法官、檢察官應該提出陸續參與司法官考試、所有考科均已及格的證明.
=>某一次我和一位痴呆庭長退下去的律師談論案件後的強烈感想.
(他完全不知道民國88年後民訴修成怎麼樣、沒聽過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