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nknown (ya)
2017-05-05 00:43:05請注意滿16只是沒有刑責,但只要未滿18就是違法
兒少法49條就規定跟未滿18性交猥褻就違法啊,就可以依97條開罰30萬並公告姓名啊,而
且你只要引誘容留未滿18之人性交或猥褻就算
引誘就是口頭說問要不要做就是引誘,說我好愛你,我會一輩子照顧你,我想要你,這樣
就是引誘,引誘很容易構成
容留就是提供場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帶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帶她去旅館,可是旅館錢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則容留也很容易構成
綜上所述,你跟未滿18性行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識,從來沒說喜歡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你衣服脫光光,撲通一聲騎上來,而且還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絕對你都有事
所以條文已經有了,只是沒有落實,沒有真的去把狼師公告姓名
就算公告姓名,狼師都用藝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師
所以結論就是兩個
1.落實兒少法49、97條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2.補習班老師必須公開本名
最後提供給害怕被反告通姦所以不願出面的受害者:
1.妳可以說妳不知道他已婚
2.妳可以說只有被猥褻
通姦罪必須知情才會犯罪,你說你不知情,他就要舉證
通姦罪要性交才會犯罪,只有猥褻不構成,這也是他要舉證,不過只有猥褻照樣可以依兒
少法49條、97條開罰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5 00:44:00難怪講到實名制就一堆人森77
作者:
ferb (ferb)
2017-05-05 00:45:00你的前提都在合意性交上了
作者:
bgklye (bgklye)
2017-05-05 00:46:00推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46:00一堆人在那邊16歲就是 = 可以開幹XD
作者:
IEhacker (《ID暱稱》)
2017-05-05 00:46:00那高中生男女彼此做愛 兩個都猥褻罪嗎?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5 00:46:00不過老實說啦 兒少法對有錢人根本不痛不癢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0:47:00參考日本淫行條例 除真心交往外 成人跟未成年人性交直接用刑罰解決 2年以下有期徒刑+50-100w以下罰金 日文是"真摯な交際関係"已婚騙炮就絕對不是了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48:00已婚還幹別人真的是很雞八 居然還沒罪 真是幹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5 00:49:00重點還是通姦除罪化阿 有老婆就可以把防師騎告到死了
作者:
IEhacker (《ID暱稱》)
2017-05-05 00:49:00已婚而跟別人做愛 不就是通姦? 雖然通姦除罪化呼聲很高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53:00通姦是指女方而已 男方只要老婆不告就沒事兒惹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0:53:00這時候突然覺得通姦要性器交合是對的,不然被指侵的就慘了
可是今天他假如18歲性交,26歲自殺,還是會吵吧?
女方家長只是沒有告 沒有說無法可管吧 而且是兩敗俱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0:54:00確實有其他資深律師在FB上說這律師誤人一生啊,功力不
作者:
ferb (ferb)
2017-05-05 00:54:00因為用上這條就會被告通奸了
作者:
ferb (ferb)
2017-05-05 00:55:00為了保護女的不受二次傷害吧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56:00可惡 真是氣死人
絕對不是無法可管 只是女方必定會成立通姦 權衡結果
作者:
tostcamp (aliez)
2017-05-05 00:56:00那車震的,算是容留還是打野炮?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57:00如果男的今天未婚還不會那麼氣 有老婆小孩了 還在從三小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0:58:00
合意性交就不能用49條了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17-05-05 00:58:00最好這樣叫引誘~還有!女的滿16可以結婚!結婚不休幹是吧?
作者:
dethes (普疵普疵普羅米修斯)
2017-05-05 00:59:00好啦好啦,阿證據找到沒啦?背法條就能定罪逆?笑死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0:59:00結婚阻卻違法 不要出來講笑話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0:59:00之前原po引這條的時候我就覺得滿怪的 因為沒看到相關案例所以那個引誘指的是金錢對價 是嗎?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1:00:00
我知道你急著想表現你很懂法律 但是你真的不懂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01:00難怪那麼多補師爽爽幹 還一堆人支持 太恐佈的BUG了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01:00其實不會成立通姦,但臺灣女性總是枷鎖很多
作者:
IEhacker (《ID暱稱》)
2017-05-05 01:01:00原來只要是合意性交 就不能用49條了 那林奕含並不適用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02:00無罪不代表沒問題 所以要修正 在那邊為補師開心的好可悲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03:00林的案例是不是合意性交 目前還不確定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1:04:00
我操 我念法律這麼久我還真不知道有誘姦罪耶 好屌喔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05:00和誘罪 但是你引的這個第49條的解釋跟你想的可能不同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1:05:00
引誘如果成立就不叫合意性交 你到底有沒有念懂啊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05:00罪名本來就沒有固定統稱= =你唸這麼久應該知道啊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06:00"我好愛你,我會照顧你"<- 他說這個就是引誘啦
作者:
fuweick (little chick)
2017-05-05 01:06:00兒少法立法用意是性 要有對價交易 多讀書不要秀下限好嗎?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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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weick (little chick)
2017-05-05 01:07:00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1:07:00
和誘罪的重點是實力支配的剝奪 你講那個甜言蜜語幹嘛
作者:
fuweick (little chick)
2017-05-05 01:08:00上面少字 "兒少法立法用意是性交易問題"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08:00台灣法律BUG還是很多 合意騙錢不行 合意騙性交就可以 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09:00那不是法律的bug 是法律沒辦法管因為沒辦法界定怎麼樣教作感情詐欺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10:00男的只要說出和我上床 我就和你結婚 但是沒做到就算詐欺鄉民大推婚前試車 我一直就覺得問題很大 要是有一方根本存心只是騙砲 而一方試車後很滿意等著要結婚 那怎辦?存心騙砲只要一句我們性事合不來就可以分手惹
作者:
Courtney (喵~~~~^^)
2017-05-05 01:13:00請問大大 那男女要差幾歲?兩人都16歲有適用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14:00痾 所以你找得到任何一個案例嗎?
我懶地說了 如果你是法律系的 那麻煩大一的課程去重修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15:00這種事情發生的頻率不低,如果一個網上案例都找不出來那我幾乎可以肯定你對那些法條的解讀是有問題的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15:00婚前試車鄉民不就是嘴巴上一直要台女給他,但是看到CCR就會搞雙標森77的東西嗎?哈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16:00照halusai 的講法,這樣以後交男女朋友可能要先簽約了XD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17:00感情詐欺有類似案例啊,交往數十年結果男方偷跑去跟別的女人結婚,情節重大,不過是民事判決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7-05-05 01:18:00推
作者:
halusai ( )
2017-05-05 01:18:00現在的法律 那還真是爽到只想騙砲的人啊… 真心換絕情真心的人 淒慘下場 還換來一個「二手.回收」稱號 可憐
如果連罪名用詞都不精確,甚至搞出一個刑法上所無的誘
作者:
smdmaps (kai)
2017-05-05 01:21:00推
姦罪名詞...我是不知道有什麼立場去指責別人的法律知識
難道要再找個房思齊從頭再來一次中間過程詳細研究定罪尼這樣的過程還要再11年尼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25:00你引不同法條然後使用相同定義?我現在是告訴你 這個解讀下找不到案例顯然是有問題的
作者:
CGZB (ZB)
2017-05-05 01:26:00公告出來,垃圾被罵齷齪剛好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26:00罪名本來就沒有精確可言吧,不都是學者實務自己擬的嗎?原本法條又沒有定義什麼罪名
作者: x168o (Heather) 2017-05-05 01:27:00
ben0224:不過就是遇到愛情遍子。知道有婚姻還去。師母最衰
很顯然大家對誘姦認識不足以定罪,怎不詳加研究誘姦尼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28:00我並不是要說你錯,只是如果你講的是對的 有奇怪的地方然後我是在說很可能是某些解讀出了問題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28:00講人話,尼尼尼尼泊爾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29:00看來是來亂的
倘若誘姦無害為何會讓人致死尼,中間關聯性不需要研究尼法律不會進步只好讓人恣意使用誘姦基本權尼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33:00我建議不要用誘姦,你改講騙砲 這樣比較有共識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34:00我的意思是 合意性交不是性交易卻觸犯 49 條的這個例子找得到嗎? 之前你講的時候我就google過一陣子
要達成脫離家庭的要件很難達成。只是離開幾個小時無法構成脫離家庭。被拐失蹤好幾天的才算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05 01:39:00pqoiwe1994大厲害
作者:
fuweick (little chick)
2017-05-05 01:40:00照你的講法口頭承諾都是引誘 那男女朋友一堆都可以告了就叫你去讀書不要硬凹很困難嗎?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01:41:00
原po要好好謝謝各位前輩幫你補習,下次念好再來不要造成大家的困擾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