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輿論可以吵成這樣
應該是有其中主要三個要素
1. 中年大叔 v.s. 懵懂少女
2. 老師利用女學生的憧憬
3. 女方很正
只要把這三個拿掉其中之一
事情就會簡單很多
試想,今天如果是24歲年輕男老師v.s. 16歲高中少女
雖然不妥,卻不會讓社會觀感這麼不佳
反而還有可能得到大家的祝福
但是2 跟3 是沒辦法控制的
所以只好讓法律來限制1 的空間
今天只要新增一條:
即使是合意性交,只要在女方(年紀小的一方)年齡到達性交時的男
方(年紀大的一方)年齡前,都可保有法律追溯權(反悔權)
這樣寫是保障女方心智不成熟
以致於長大後發現自己被欺騙後,可以有一個正當的申訴管道
且男方為了害怕女方事後提出告訴,也會認真對待女方
事情就這樣解決了
各位法律同胞們,你們說是不是
作者:
leamaSTC (LeamaS)
2016-04-30 08:28:00不是
作者:
porten812 (節能.減碳.發優文)
2017-04-30 08:29:00$$$$$$可以縮小一切差距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7-04-30 08:29:00你以為 16 幹 16 就沒事嗎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4-30 08:29:00保有法律追溯權...啊是犯了哪一條?
作者: edvoyage (旅途) 2017-04-30 08:31:00
16 VS 16 刑法227-1
作者:
keyj (裝羊)
2017-04-30 08:32:00要上床前先提交申請,等有關部門對雙方資料進行查清證實
作者:
data1728 (陳阿兔..^^)
2017-04-30 08:33:00問format呀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7-04-30 08:33:00有傻B出沒XD ,笑死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4-30 08:33:00刑法沒有誘姦罪 ORz還是說你要把有巨大年齡差加入妨礙性自主罪裡面?
作者:
keyj (裝羊)
2017-04-30 08:34:00確認後,在法官現場監督下,雙方可進行性交
作者:
Newtype (你快樂所以我快樂)
2017-04-30 08:39:00向法院申請性交票好了 要先開一庭驗身核對基本資料
作者: Coffier (Coffie) 2017-04-30 08:57:00
那乾脆推崇台男奴隸化好了
作者:
ffej8797 (龜山蛋花湯)
2017-04-30 09:21:00看成性交最大年齡……想逼死誰
作者:
RX78RXF91 (Gundamaster)
2017-04-30 09:28:0024歲上了16歲如果沒結婚還不是一樣,只是女方後來可能回憶比較好不會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