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出版社證實林奕含父母聲明!驚爆「補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8 17:50:54
幾個關鍵點考慮一下:
第一,222的強制性交罪,必需要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行為而性交者,才
有可能成罪,但當事人自己都說了是出於和誘,也就是合意的性交罪,控有困難。
第二,228的利用權勢姦淫罪,必須要有監督、扶助、照護之關係,補習班老師並非學校
教師,並不存在這種上下監督關係,也難以本罪科刑。
第三,227的姦淫幼女罪,必須是要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才有可能成罪,但根據相關
利害關係人自訴,其發生性性為時已滿十六歲,也無法論以此罪。
這個案子之所以會拖這麼久沒有處理,我想當初可能就是這個緣故,告了也沒用,檢察官
也只能以不起訴處分處理,才會逼得她以書寫的方式宣洩自己的憤恨與不滿。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假設林的父母所言為真 林被補習班老師性侵
: 那麼在法律上 性侵是『非告訴乃論』罪 (俗稱為公訴罪,但法律人不會這樣陳述)
: 再加上追訴期長達20年
: 且考量到林的父母說性侵時間點是在8~9年前 林女補習的時候
: 8~9年前早已經修法改為非告訴乃論 所以沒有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 也沒有新舊法爭

: 所以 就法論法 檢調單位應主動介入偵辦此事 依法處理
: 再者,從情感上來看,一個能夠考到學測75級分的女生,能考上醫學系的女生
: 資質是相當優秀的 竟然因為被性侵而得到憂鬱症
: 這不只是個人的損失 也是國家的損失
: 假如真的像林女的父母親說的這樣,那真的不能夠輕易放過性侵加害者
: 否則以後誰還能安心學習?安心去補習班?
作者: GSHARP (Mr.Q)   2017-04-28 17:51:00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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