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谷阿莫涉侵權被告 著作權學者這樣看!
3.完整新聞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葉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公益網站「著作權
筆記」主持人章忠信,針對谷阿莫「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遭控侵權分析表示,片商
認為谷阿莫剪輯網路非法影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該是關鍵點,同時指出若是單純濃縮原
版就不宜主張合理使用,但若是用在揶揄嘲諷原著,則有很大合理使用空間。
章忠信撰文分析,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
財產權之侵害」,亦即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關照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
果的公眾利益,所以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規範,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
,確保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承。
另著作權法第52條為「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只
要是符合「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
,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一定須以「正版」為要件,這也是要方便利用人「為報導、評論、
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因此故意不限制合法重製物或來源之規範。
但「在合理範圍內」界定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65條第2項所訂4個基準判斷
。谷阿莫是否違法,還是得法院說了算。
在其他判斷基準方面,在「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就是在指
利用結果是否會構成「市場替代」,其他人看了利用人之利用結果,是否還會進入市場消
費該被利用之著作。谷阿莫說要推動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之立法,事實上不會成功。
最後章忠信認為,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絕不是壁壘分明的兩方,如果各方能夠秉持孔老夫子
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是「己所欲,施於人」,應該就可以避免爭議。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47280
5.備註:
似乎逆轉了!!谷阿莫要無罪了嗎
作者:
Rrrxddd (RRXD)
2016-04-25 17:22:0054gurmo
作者:
CHANYII (圈一)
2017-04-25 17:23:00台灣最高學府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7-04-25 17:24:00不入虎穴 焉成大業
的確有市場替代阿,一堆人不是說看了就不用去電影院看了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7-04-25 17:25:00其實這爭論的點就是爆雷這部分了谷很明顯濃縮了劇情 造成觀眾看過之後 就徹底明白整個內容 是否脫離合理使用的範圍 當然谷會說 看過的都會爆雷啊 之類的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7-04-25 17:28:00如果能抓到 在國內還沒上映 谷的影片就先出現 那就...
但你也無法證明有人本來要進場看 因看了谷阿莫影片後
正常情況就不會用盜版去做合理使用 當然不會規定這個
作者: drigo 2017-04-25 17:30:00
前面有新聞說北檢已經搜索谷阿莫的公司, 他要擔心的是被扣
戲劇的本身是否已公開發表.跟谷取得的檔案是盜版無關
作者:
seysem (seysem)
2017-04-25 17:30:00你隨便去找一篇谷阿莫的影片來看,看完很少會想去看電影
正常的情況下..除了電影公司的寫手以外.沒有影評會跟電影公司說要使用它們的照片影片音樂我不知道上面說正常狀況的那位.你自己寫一篇心得貼一張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7-04-25 17:32:00DVD還沒出,古就拿到非預告片的片段,有些片段甚至出現
作者:
Boasoul (純情ビッãƒ!)
2017-04-25 17:32:00提告後 應該早早就把不該有的東西都趕快刪了吧
劇照是否有知會電影公司?這篇新聞不就告訴你.法沒有規定取得來源必須是版權物
作者:
lulocke (( *‵ω′)人(бвб ))
2017-04-25 17:36:00看到孔老夫子先判敗訴
作者:
qqqmmm (禿毛狗)
2017-04-25 17:36:00期待這些人都被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