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hwh (雅威)
2017-04-22 01:34:51【裁判字號】105,侵訴,10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男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9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乘機性交罪部分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
元,應向被害人乙○(姓名資料詳卷)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損
害賠償。
(省略)
另上開影音檔案錄製之緣由及過程,業經證人乙○於上開結
證中證述明確,當時應係因不慎壓及放置在床上的手機錄影
按鍵,因而錄下影音檔案,其後乙○發現手機中錄有該影音
檔案,再請人擷取出至光碟,乙○若果真有心誣陷被告而錄
影,當不只僅錄有上開影音檔案等語在卷,且上開影音檔案
之內容資料係:建立日期及修改日期均為104年4月12日下午
11時30分許,存取日期為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等情
,亦有本院於105年11月1日審理期日當庭開啟列印上開影音
檔案之內容資料3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
被告對於上開影音檔案譯文係被告之對話復無爭執,本院查
無明確證據可認上開錄音檔案有何設局陷害、偽冒變造、移
花接木或剪接拼湊等不實情形,辯護意旨認為上開影音乃係
捏造或乙○惡意構陷云云,僅係主觀無端之猜測,並無實據
可認足採,併予說明。
(省略)
徵諸被告與乙○之關係,實為夫妻,同住同宿,關係
親近密切,並非陌路,亦非僅屬單純朋友交情而已,又兩人
育有1子,日後被告、乙○仍有多所聯繫、溝通小孩扶養教
育等等事宜之必要,實難斷絕來往,另乙○於警詢時及審理
中亦陳稱:我的平時花費、育子費用都是被告負責,他固定
每月給我15萬元供我生活所需等語(見編號1警卷第8頁,本
院卷第75頁背面),本件安平區住家亦係被告價購供乙○母
子居住
(省略)
我完全不能理解
你每月花15萬養一個女人
買房子給他住
卻不能幹她?!
而幹她時,她還會剛好按到床上的手機錄影?!
有沒有人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