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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
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2:13:08
實在不太懂你的邏輯
妳先是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現在又說法院有發現真實義務
但是不是證明被告所言為真?
從來就沒有人說要證明被告所言為真啊?
從頭到尾我們所討論的就是刑事訴訟中
被告是否須舉證才能免責?
還是說依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就算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依法仍須調查真實
不會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阻卻違法的證據
法院就可以免除其真實發現之義務
完全採信公訴人之說法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才贏一場官司就那麼高興?
: : 那你要不要看看其他場官司輸得多悽慘啊?
: : 勝訴率還不到30% 還想嗆人?
: :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100.06.07
: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 : 聲 請 人 吳彥穎
: :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 : 被 告 吳彥廷
: : 莊逸祺
: :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 :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 :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聲請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3.06.24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響
: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 :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 相關法條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8.31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廷
: :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 :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7.17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 : 上 訴 人
: : 即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 :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 :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 :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上訴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2.17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 :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也有說依大法官釋字509解釋
: :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
: : 無待被告舉證免責
: : 你怎麼避而不談呢?
: 法匠你不要亂人肉了~V(^_^)V
: 不然你現在找一篇判決
: 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從頭到尾沒查證
: 都是法官去幫忙查證為真
: 這樣被告還能阻卻違法的判決書出來好嗎?
: 因為前面我也一直講
: 就算法官事後查證是事實
: 但是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 根本不知道日後法官會查證
: 如何證明行為人在發言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釋字509已經降低查證義務
: 但是也要證明到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這裡的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不是法院要自己去查證言論是否為真
: 而是法院要查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有沒有法匠一直跳針的八卦?
: 你給我一萬二我都不請妳當家教
: 爛死了
作者:
nagisaK
(na)
2017-04-21 02:14:00
你們再吵啥啊 才剛過12點就用這麼多發文扣打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2:14:00
那你找一篇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都是法官去查證的 找一篇判決
"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像你說得這樣找出一篇你給的是妨害名譽嗎? 小姐 你到現在都還沒看見我說什麼?不 潘欣榮先生 麻煩把問題看清楚好嗎?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23:00
簡單講就是誹謗罪的第三項算不算在163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義務裡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2:34:00
長庚戰神的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是被告自己舉證 不是法院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4-21 02:35:00
霸主~今天第三篇囉 晚安啦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2:38:00
潘先生只會當行政機關複代理人當作勝率 隨便阿貓阿狗都勝找一篇完全法院自己舉證 被告都沒有舉證 還是無罪的判決書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42:00
可是樓上大大509並不是說被告負有第三項的舉證責任耶誹謗罪第三項不是舉證責任的轉換,而是為了符合真實惡意才有的例外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2:46:00
310第三項就是在講被告舉證才能阻卻違法 是阻卻違法事由可以看一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50:00
不過解釋文已經寫了是要限定刑罰權範圍,而不是行為人必需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責我記得協同意見書是理由不同但結論同,實務還是會採解釋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4-21 02:53:00
幹 這串文真的有夠讚 應該要收錄精華區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53:00
文吧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2:55:00
拜託找一篇被告完全沒有查證還能無罪的好嗎?工程界什麼爛霸主 行政機關複代理人 這也敢當勝率?之前亂人肉淡大李同學還公布她照片說她醜 現在又繼續人肉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4-21 02:59:00
怎麼會 你們都是有水準有實力有內涵的人物百年難得一見的戰鬥 讚讚讚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59:00
樓上大大妳說的對行為人確實要查證,否則難認無真實惡意但跟第三項在訴訟時證明自己有查證行為的舉證是兩回事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4-21 03:05:00
!戰戰神的業務還有延伸到NBA板當酸酸喔 厲害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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