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19 01:44:39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所以閣下不知道227的由來?
: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 : 第 221 條
: :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這原是由舊刑法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而來的
: : 在民國88年修正為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 第 221 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其修正理由略謂
: :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
: : 並將同條第二項搬至227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 :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 :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 : 而是221的構成要件裡就有強暴手段的前提
: : 如果沒有強暴手段
: : 那就只能適用227的準強姦罪
: : 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刑法規定也是一樣的
: 法匠法條只有看一半?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法匠以為只有強暴手段才構成221 沒有強暴手段就是227
: 笑死人 後面的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這幾個字你有看見嗎?
所以你立法理由都不看的嗎?
拼命要自曝其短?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人家修正條文僅是把強制手段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放寬到「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結果你就把它單獨抽出來當作獨立的構成要件討論
你的刑法概念還真是清楚啊
: : 同上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1],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稱為「姦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3]
: : 我是不知道什麼叫文組誤國啦
: : 不過在下是台大法研所畢
: : 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
: : 副修電機資訊
: : 身旁一大堆同學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 甚至還有拿李遠哲化學獎考上司法官的
: : 可從沒聽過過啥叫文組誤國的
: : 看來閣下對於社會科學的認知有很大的謬誤喔!
: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麼三不五時在臉書罵碩士班程度差
: 把教唆寫成叫唆 他說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連小大一都不如
: 你這種破程度不要自稱自己是台大法研所畢業
: 還拿人家中國法條出來戰 人家中國法條就寫很清楚
: 不管有無違反意願 都是適用那條法律
: 台灣法條是違反意願221 跟未滿14歲者又違反其意願222
: 跟未滿14歲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滿14歲合意性交嗎?
: 然後今天一個三歲女童 還有六歲女童 七歲女童
: 法官發神經用227合意性交 這民眾不會憤怒嗎?
: 找個鑑定人來鑑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 這個很難做?
: 很多小孩一看見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麼強暴手段 看見大人走過來就嚇死
: 完全不敢動 這樣難道不是屬於221後段[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都有辦法生出宋朝公使錢 大水庫理論 你要跟我說沒有辦法用222重判嫌犯?
: 笑死! 根本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 遇到權貴趕快生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大水庫理論橫空出世
: 遇到弱勢小妹妹 趕快嚴格罪刑法定 要嚴格證明被告違反小妹妹意願
: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違反小妹妹意願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適用227
: 有無法匠雙重標準的八卦?
所以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規定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你要怎麼解釋?
可別雙重標準喔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19 01:46:00
丟臉!
作者: homerunball   2017-04-19 01:46:00
看成十四週的幼女
作者: Xaosmd1108 (慕風)   2017-04-19 01:48:00
你可以去重修國文嗎別人在講東你在講西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49:00
你沒有回221或227法條的問題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4-19 01:49:00
真的很悲哀,學校真的不要亂強迫別人休學
作者: CP543 (盛氣平 過自寡)   2017-04-19 01:50:00
幾篇下來,法律人先看國籍再批對錯是嗎?
作者: Xaosmd1108 (慕風)   2017-04-19 01:50:00
我快笑死了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4-19 01:51:00
有意見認為"違反意願之方法",算是補充規定,要和強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51:00
你沒看內文?那如果3歲,7歲,你要怎麼判?沒說不就是合意性交?問題是才幾歲?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4-19 01:51:00
我已經看不懂這串到底在吵什麼了XDDDDD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4-19 01:52:00
脅迫..等等的手段相提並論才行。供參考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4-19 01:54:00
學校亂強迫休學會洗一堆帳號上ptt亂,然後一亂亂十週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1:54:00
他內文還提到222,未滿14歲違反意願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0:00
跳什麼屁針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4-19 02:01:00
對未滿十四歲為性交,立法上視為強姦行為,一律處罰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1:00
那為什麼你不回他最後一段,小孩自可能看到大人走過來就嚇死了,這不能算違反其意願?沒用221,可以用222,可是卻用227?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2:00
法匠會叫你去看立法理由啦!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3:00
不就是因為那個不能證明"違反其意願",而讓人感到不可思議嗎?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3:00
濫貨 等一下又要栽贓我們噓的都是分身我是說某些法匠是濫貨 不是說樓主不要對號入座這輩子第一次聽到判決還要看立法理由 有些民國二十年的立法理由早就不合時宜 還在那邊引用 難怪文組被瞧不起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6:00
明明都改掉暴力手段,卻不評估違反其意願的情況,而用"準強姦"?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07:00
法匠又來了 你去找立委 你法盲 你去讀書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08:00
暴力手段你說改了,那怎麼違反其意願卻無法評估???違反意願就可以用強制性交不是嗎?問題是你不去評估一個孩童的狀況,而用"準強姦"?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11:00
她看不懂字啊......與未滿14又不同意的是222吧......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20:00
221條文不是有"或違反其意願",你自己都說暴力不是唯一要件了(保護被害人)之前回文的就是在問你未滿14歲孩童的狀況,不去考量孩童狀況,為什麼不拿221判卻拿227?難道這算同意性交?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33:00
問一個問題,如果221適用且符合222條件而227也同時適用會優先選用哪個法條?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37:00
他會跟你說227未滿14歲,問題是222的第二項是接續221,可以227對意願非意願的判刑卻沒有明顯分界,這變成強姦跟準強姦沒有區別。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38:00
她一直反覆跳針立法理由 跳到民國幾年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39:00
如果你的刑度比較嚴重是可以判222,可是"未滿14歲"都直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39:00
222不就是針對未滿14又違反意願 227才是與未滿14合意性交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0:00
這樣才有區分刑度啊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0:00
呃,你沒看懂意思,我說221符合且222也符合,此時與227相比該先選哪個?已經配合使用的情況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2:00
就是227啊,所以就在吵這個啊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2:00
她一直跳針中國刑法要幹嘛?人家怎麼訂關我國何事法匠還一直跳針227不管有無違反意願都適用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4:00
因為"未滿14歲"這個條件,他就是視為無行為能力,可是227對於強姦跟準強姦卻沒有明確界定,變成強姦都能輕罰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5:00
那為什麼本案不能適用221+222? 女童沒有同意可以姦她吧?未滿14歲沒有同意能力,這邊的同意能力的定義為何?那有沒有不同意的能力?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7:00
你拿中共的回我,問題是你剛跟我說的227是準強姦好嗎?就是在吵為什麼是227的準強姦,不是221的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7:00
法匠看不懂啊!明明可以用221再加222加重要件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47:00
我法盲,需要有專業的教學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8:00
未滿14歲沒有不同意的能力嗎?不然幹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作者: isu0911   2017-04-19 02:49:00
前面有人回文跟你問一樣的,我剛也在問,他就說227啊,因為未滿14歲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2:49:00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麼針啊!三歲女童先適用221違反意願再用222加重 這樣一下就七年以上為何法匠堅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邏輯!我是說中國判決很白話 你跳針到中國刑法規定?等一下法匠又跳針我們噓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夠腦羞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7-04-19 02:59:00
呃,我覺得你進入誤區了。我知道的是,為何本案無法適用221,我不想知道為何適用227。221哪個條件本案不符合0.0?0.0?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03:07:00
同意樓上 我是想知道為何不能適用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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