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大家平常不是說記者很腦殘嗎,怎麼寫個報導而已大家就全信了....
還是台灣人普遍認為記者在寫這種報導時,會回復正常人的智商所以可信度比較高呢?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60798
司法院聲明稿:
[節錄]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意願
性交、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
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合議庭認為本案被
告並未達到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指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之程度,惟依
其等關係及相處情形以觀,已達刑法第228條所指之程度,並非認定被告與A女係「合意」
性交或褻猥,壹週刊登載「法官認定合意」有所誤認。
翻譯
作者: eethan 2016-01-11 03:33:00
他的奶感覺半真半軟亦半挺ㄟ 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作者:
nysky (天佑台灣)
2016-01-11 04:53:00全裸全露做全套
作者: dragonsoul 2016-01-11 04:58:00
鮑中真屌藏萬根
作者: no13angel 2016-01-11 08:14:00
樓上這4樓很糟糕..
作者:
wenshen (bun)
2016-01-11 08:25:00推文GJ...
不管啦反正法官就是恐龍記者沒說錯 ←這要怎麼斷句??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3-30 16:51:00
討論這個民眾會認為沒有意義 民眾對於 意願 的理解其實與
作者:
koster (斯特隆)
2017-03-30 16:51:00看你的說法 未達到221或224這部分應該很有爭議吧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30 16:52:00好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3-30 16:52:00
法律不同七、八年前白玫瑰就吵過一次了 一講到意願 民眾的邏輯忽然都變成萌萌等級了
作者:
LWK (LWK)
2017-03-30 16:54:00這種合意還要證據
作者:
piece1 (...)
2017-03-30 16:54:00無法證明有221、224描述的違反其意願這一句可以講更白話嗎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30 16:54:00沒有吧 證據不足就直白的講證據不足 這樣民眾就會直接真針對檢警 而非法官了
作者:
LWK (LWK)
2017-03-30 16:59:00應該要讓狼師自己證明合意吧 你讓7歲小女孩證明?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法匠就是這樣老師在年齡和社會地位都高過小女孩 門又反鎖 說沒有強制力?
作者:
lisyu (游小蝦)
2017-03-30 17:03:00被告本來就不用自己舉證呀,是檢察官要證明他不是合意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30 17:04:00因為覺得不是真相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30 17:12:00本案從重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宣告法定刑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不覺得說話不信不實嗎?
作者: grandwar 2017-03-30 17:15:00
看了一下應該就舉證不足 檢察官問題比較大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30 17:16:00這新聞稿蠻厲害的, "相對較高".
作者: grandwar 2017-03-30 17:16:00
不過也有可能就猥褻沒性侵,這種情況下確實很難舉證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30 17:17:00被告之行為係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項、第2項.不是很滿意用 "相對較高" 字眼. 言下之意...3+1 = 4. 意思意思?
作者:
MrHeat (熱火先生)
2017-03-30 17:27:00法官之所以被說恐龍 不是在於亂判 他們的文字表達也有問題
作者:
lisyu (游小蝦)
2017-03-30 17:32:00應該是符合227跟228,但因為227比較重,所以用227判然後都是符合第五項,未遂也要罰 第一項判三年,第二項判兩年合併執行四年第一項是3~10,然後未遂判3年,第二項6月~五年判兩年這樣至於性交未遂3年,猥褻2年算重算輕 就看個人認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