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chch (渡船人)
2017-03-22 23:00:42今天才知道原來我走在路上
任何人想拍我都可以
因為我走在路上所以拋棄了自己的隱私權
看來我想保有自己的隱私,只能躲在自己家裡
不過話說回來
到底麥當勞。7-11這種算是公眾場所還是營業場所?
7-11在門口貼上禁止攝影拍照的貼紙是不是已經違法了呢?
因為我有拍照的自由?
原來拍照權這麼大.....
作者: YishengSu (快樂的多多) 2017-03-22 23:02:00
前提是你要去當記者 有了身分就可以偷拍宣告新聞自由
挑釁完再趕快拍照錄影PO上網裝可憐 同性戀的常用手法
作者:
wam1029 (waiting)
2017-03-22 23:03:00唉 去看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吧 可悲的鬼島
作者:
foxher (狐狸)
2017-03-22 23:04:00現在新聞一堆馬賽克,你以為是新聞台很有良心?
上次有個在電影院直播海底總動員2的不知道還有褲子穿嗎?
作者:
Maiar (國民黨不倒,臺灣不會好)
2017-03-22 23:06:00呵呵 看來風向是往玩脫了的節奏吹 甲這次要糗惹 行動失敗QQ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7-03-22 23:06:00是啊,並沒有違法喔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7-03-22 23:23:00釋字689似乎是說看個案看社會通念能不能容忍看個案各說各話 然後沒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認為被害的可以告民法來尋求救濟 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