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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男玷污佛門聖地 竟寺內3P性侵2少女
陳男竟在佛寺內玩3P性侵2少女。示意圖
(更新:新增判決理由)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8年前借住新北市一座佛寺期間,竟私帶4名蹺家少女進出寺內修行人宿
舍,還涉以教導「性愛技巧」之名性侵其中2人,另又涉媒介4名少女賣淫,高院今依與未
滿14歲幼女性交等罪判陳男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陳男今被提訊出庭聆判後,還押時大喊:「司法不公!爛司法!」等語,宣稱遭檢方陷害
。判決指出,陳男(39歲,在押)於2009年3月間,常到住處附近的台北縣(今新北市)
一座佛寺借住修行人宿舍,卻違反寺內清規,偷偷將4名蹺家國中少女帶進寺內嬉鬧。
同月13日上午,陳男開車載4名少女出門兜風,當天下午以疲倦為由,載4名少女回寺內宣
稱要梳洗更衣,再以教導「性愛技巧」之名,將其中2名少女帶進浴室洗鴛鴦浴,涉3P性
侵得逞。寺方直到受害少女報警,才得知陳男玷污佛門清淨之地。
陳男同年7月另案涉率眾暴打一名男子,又涉酒後性侵一名蹺家少女,落網後被查出本案
另有2名少女遭陳男淫辱,且陳男還涉媒介本案遭他性侵的一名少女與另外3名少女各賣淫
一次,藉此賺進共2萬4000元。
陳男宣稱和本案少女都是合意性交,且次數被多算,還被冤枉當淫媒。一審查無4名少女
被強迫跡象,認定陳男與其中2名當時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共3罪,各判刑10月或11
月,但在佛寺性侵的2名少女當時均未滿14歲,陳男與2女各嘿咻2次共4罪,各判刑3年4月
。
至於陳男涉媒介4名少女賣淫部分,一審依2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罪各判刑3年10
月、各併科罰金5萬元,應執行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陳男上訴仍舊喊冤,高院指本案少女們雖都不願出庭作證,但一審調查詳盡,高院僅將陳
男媒介少女賣淫部分,改依2個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論處,仍各判刑3年10月
、各併科罰金5萬元,仍定應執行10年6月徒刑,僅酌減併科罰金為9萬元,但須沒收犯罪
所得2萬4000元,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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