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讓政府說很難界定沒開車時間算不算工時。
不如明確規定超過多久的時間才算休息時間。
有些旅行團都是點放點放
一個點停留60分後,
又要趕往下個點。
60分鐘其實司機根本沒有什麼休息到。
頂多放空一下而已。
但有些情況又會間隔好幾個小時,
比分說學校校隊跨縣市去比賽。
也是早上出發,到了比賽場地後,
可能司機就5-6小時沒有開車。
可是等比賽結束後,又要長途開車把學生接回去。
這樣怎樣算工時與休息呢?
以前台灣職棒球團也有有慣老闆規定
不管去那邊比賽,都要當天回宿舍。
球團大巴司機也是中午開車把球員送去客場後。
也是5-6小時的空窗。
可是之後又可能要連續3小時的夜車送球員回去。
另外學校戶外教學,也有一大早就到學校接學生
開2-3小時到遊樂區後,也是空窗4-5小時。
然後再開2-3小時把學生送回學校。
大家覺得,司機中斷開車時間超過幾小時,
才算真正有休息,可以不列入工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