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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954411 (ns954411)
2017-01-31 17:50:41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李O基
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明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五年度上重更(一)
字第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
第一一○○○號),提起上訴,並經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審判,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省略)........
(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死
刑,為刑罰之最重,一旦執行,無可回復;而人之權利,均
源於生命,有生命,才有權利,無生命,一切烏有。歐洲西
方世界,自十六世紀起,因文藝復興運動及稍後之工業革命
,開啟近代文明,洵至現代,社會人文制度、經濟物質條件
發達,相為配套,尊重生命,廢除死刑,無非水到渠成,歐
洲人權公約由此揭示。但於東方世界,自古奉殺人償命為鐵
律,咸認天經地義,尤其華人社會,視聽包青天故事,「開
鍘」一聲令下,莫不大快人心,於今猶然。以此角度觀察,
東、西文明相比,價值判斷迥異,係不爭的實情。在我國,
醉心西方文明、服膺廢除死刑制度人士,雖然大聲極力呼籲
,卻少見理念基礎論述的宣揚,縱於引進文明新思維,非無
貢獻,但整體社會條件未臻成熟,反對人士依然站在維持傳
統立場,民意調查顯示,比例遠遠超過百分之八十,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意旨,也認為死刑尚不違憲。從而,在立法機關
猶未完成全面廢除死刑的修法情況下,現階段的司法,祇能
以審慎判死的態度處理。不幸的是:少數國人竟有「殺人不
會判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既天真,又無邪,但防禦能力弱
,即便是古代殘忍的戰爭,也多半不會對兒童進行殺戳,現
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更宣示應對於兒童權益,多所保護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同此意旨。其實,兒
童亦屬獨立個體,並非父母資產之一部分,父母有撫養義務
,但無侵害權利(力),俗云:「虎毒不食子」,縱令兒童
父母如何有其主觀上理由,仍然無許痛下毒手,殺害兒童子
女,早已成為文明國家的人民共識。因此,殺害兒童,無論
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的主觀上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
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
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堪認足
以該當於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至於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時當予審酌之事項
,但並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解免死刑應報。
何況行為人自知客觀之死罪難逃、「求其生不可得」,主動
一心求死,則法院宣處死刑,仍然符合「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的古訓,不生所謂「利用司法而自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