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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
Re: [新聞] 曾韋禎風波 《自由》總編輯:不能憑記
作者:
shadow666
(歐練)
2016-10-08 09:40:53
我不是專科的,但我想問一下版上專業的版友們
根據釋字368: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
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
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那根據上述,以法律定之,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
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
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
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
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
不在此限。
請問這位記者大人是否犯了兒少法?
可以求解嗎?
作者:
izzylife
(喔...)
2016-10-08 09:41:00
沒事兒 沒事兒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6-10-08 09:42:00
那是廠公 不適用
作者: shiriri (CG屁屁妹)
2016-10-08 09:44:00
快去告發他
作者:
s595857
(Apei)
2016-10-08 09:50:00
吉
作者:
LaHu
(光與影的交錯)
2016-10-08 09:58:00
家長或當事人不吉的話 你有什麼辦法?
作者:
zp01
(zp01)
2016-10-08 11:01:00
別被噁心的綠垃圾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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