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有關於音樂公司與詞曲創作者之間關係的問題.
始末簡述如下,詳細對話可參閱圖片內容。
對方是音樂製作人,於FB創作社團發出商業徵件訊息。
討論過程主要爭執點為:
1.自己主張,對方在徵件時,應將徵件需求敘述清楚,
包括預定給哪位歌手的作品(截圖中有詳述)等,
以利創作者創作發想,或投稿作品篩選。
2.對方主張,因自己尚未提供作品,且作品未確定收錄.
故其無需解釋企劃案大概內容。
社團文章回應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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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認為,這部分兩造主張,各自的合理性如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