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雄市政府,欺民賊政府

作者: iwillwait (約定之地)   2016-05-26 14:08:06
看到手癢很想回一下
以下為本人查詢及經驗談
簡單說
我的觀察啦
我只找了
"下水道法"
"都市計畫法"
"市區道路條例"
現場實際處理狀況跟引用法條可能完全不同
資料都是網路上查得到的
如果有誤 請糾正我謝謝
我把結論先打在前面
1.是工務局同意水利局可以作的
2.是都發局說你家那塊地是歸工務局管的
3.那是既成道路,都發局只好跳出來幫他找主人
4.所以不會有人補償你
我們平常說政府政府
但坦白說政府各單位處室什麼的山頭林立
所謂冤有頭債有主
原PO的困擾的源頭其實不是水利局
把水利局燒光也不會有人補償你的
依目前原文給的訊息
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他們是在你家門口的道路挖管線
所有權人是你家的
原po強調這是私有土地,但同時也提到這是"8米寬的既成道路"
原po主張下水道法"第14條"的權益
但水利局可以提出他們是依"第13條"辦理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
、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
他們今天是在道路挖
你家門口的道路總不是自己鋪的吧?
雖然我們覺得地是自己的
政府花錢鋪不干你的事
但他已經被畫為都市計畫的道路
才會花大家的納稅錢去修
你的地已經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是你的,因為尚未辦理徵收)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
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他們只是還沒跟你徵收而已,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如果你家門口的道路已經是市區道路了,那他就有主管機關,叫做工務局.
工務局同意水利局做了,水利局才開始挖的.
你跟他們吵所有權跟補償,
依"法",他們也沒辦法付錢,
他們其實就取消辦理避免爭議就好.
不管怎樣都不會有人給你錢的.
這樣聽起來,似乎要主張他是私有地,不給通行收回來就好.
但依據我查到的,
既成道路的條件是
1.兩戶以上使用
2.最初一開始有人走的時候,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3.年代久遠
你家門口的路都變成8米道路了,我想他早就不是你的了......
那叫都發局趕快辦理徵收呢?
他們應該會說現在"還在辦理中"
很亂對吧,
其實全台灣都有這種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你很火,
但你不知道要找誰發火.
因為從來沒有人跟你說,其實你的地不是你的....
在你享受家門口方便的道路通行時
其實你有很多權利及義務已經在法律上成立了
但通常都要上法院了
你才發現
其實早已被將軍了
當然可能事情跟我講得完全不同
那就祝福原PO了
跟政府打交道
要知道他們的構成其實比我們想像的還要複雜很多.......
※ 引述《mars0803 (Jimmy)》之銘言:
: 本魯家前面為8米市府道路,為私人建地,既成道路(市府未徵收)
: 近日實施汙水下水道工程
: 查閱下水道法第14條
: http://goo.gl/4OzuWW
: 管渠經過私人土地應支付償金
: 於是在5/6去電高雄市水利局
: 對方表示,因為我們居住在這裡,有使用公共管線
: 故應無條件提供土地給水利局使用
: 我表示補償是法規規定,提供土地不是我應負擔的義務
: 對方則說會交由負責人員,再跟我連絡
: 一直等到5/24仍無回音
: 於是當天下午再次去電水利局,一樣說會再回電
: 等到晚上依然無回應,於是寫信去市長信箱
: 隔天5/25早上即接獲通知,約定下午2:00現場會勘
: 會勘時水利局人員表示這條道路上管線為200mm,算是私人管線
: 要大道路上300mm管線才算是公共管線
: 我表示太誇張,整條道路上的管線都算是私人管線
: 要求說明該法源依據,對方只回說是內政部規定
: 回家後再次查閱法規,高雄市汙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http://goo.gl/suI4ED
: 第17條明定公私有管線分界點為建築線,道路上管線即為公共管線
: 於是今天5/26早上再次去電水利局,要求明確說明哪裡不合補償標準
: 對方一直跳針說就是不能辦,辦了也不會給你過
: 我一直要求他說明是哪邊不符合,他回說就是不會給你過
: 最後則威脅說,你要吵,那你家前面的私有土地就不要做了
: 然後掛我電話
: 接著施工人員接到電話
: 跟我說明接到通知,如果不放棄補償金的話,就不施工
: 於是我回應,那就不用做了,我再自力救濟
: 於是再次去電水利局,對方回說施工人員轉達有誤
: 是因為目前有糾紛,所以不在本人私有土地上動工
: (這說法有什麼差別嗎?)
: 這就是高雄市政府的態度,高傲不誠實
: 用騙的騙不成,就改用威脅手段,侵害市民權益
: 高雄市政府,欺民賊政府
: 補償金為法定權益,汙水下水道接管也是市民權益
: 水利局人員卻以此要脅,實在可惡
: 以上文章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若有民眾私有土地提供水利局使用,依法是要發予補償金的
: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作者: GalLe5566 (給力5566)   2016-05-26 14:10:00
這篇不錯 解釋得很清楚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16-05-26 14:11:00
推一下 非專業的自行解讀法條是有許多誤會的
作者: GalLe5566 (給力5566)   2016-05-26 14:12:00
早上看到那篇就覺得那篇原PO把所有單位都混再一起說了這篇把權責分得很清楚 優文必推
作者: swearflycc (ET)   2016-05-26 14:13:00
一定要給推囉
作者: akuser (我想飛)   2016-05-26 14:13:00
作者: kinglpmm (木古呆)   2016-05-26 14:14:00
該封你為什麼系?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6-05-26 14:16:00
你公務員系?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6-05-26 14:16:00
高雄板有人說 如果確定是既成道路 依法就免徵地價稅
作者: kkii5566 (阿逼逼阿巴巴)   2016-05-26 14:16:00
專業給推
作者: OPisgood (Sad. Sad. Stupid.)   2016-05-26 14:16:00
你公共行政系?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6-05-26 14:17:00
如果已經免徵地價稅 就不能再討這條賠償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作者: skyswolf (天)   2016-05-26 14:17:00
既成道路可以申請減免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OR 沒差多少算了
作者: RsssRb (Soluzek)   2016-05-26 14:17:00
好複雜
作者: 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   2016-05-26 14:18:00
解釋得很清處
作者: a77942002   2016-05-26 14:19:00
搞地政的? 又一堆褲子被你脫了~~
作者: kungfutofu (功夫豆腐)   2016-05-26 14:20:00
感謝解說
作者: aquahau (orz...)   2016-05-26 14:21:00
有沒有簡單版的xd
作者: richardchiu (new user)   2016-05-26 14:22:00
你政府系?
作者: iwillwait (約定之地)   2016-05-26 14:23:00
A大,地價稅的部分我就不清楚了XD
作者: arm370x (這年頭不能什麼都三倍速)   2016-05-26 14:23:00
推 早上見獵心喜的九點二臉又腫了
作者: omi0210 (楠仔坑郭美珠)   2016-05-26 14:23:00
你公務員系?
作者: erc (翔)   2016-05-26 14:24:00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6-05-26 14:25:00
WOW 您對地政還蠻熟的喔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6-05-26 14:26:00
內政部97.4.23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3309號函
作者: Agguy (支持台北市長 蔣萬安)   2016-05-26 14:28:00
幫欺民政府護航?如果是公務員 應該站在人民這邊才對而不該當政府打手應該協助民眾爭取補償希望樓主能記起公務員的使命
作者: color1152 (color1152)   2016-05-26 14:31:00
如果公共行政念成這樣也是屌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6-05-26 14:31:00
這篇搞混徵收跟下水道法的補償。
作者: skyswolf (天)   2016-05-26 14:32:00
笑了 都跟你講法律規定還在護航XDD 公務人員是依法行政
作者: Oxhorn   2016-05-26 14:32:00
結論: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作者: ericleft (呆鵝誤我一生~~)   2016-05-26 14:33:00
本篇正解
作者: Arquera (期待)   2016-05-26 14:34:00
你對地政好熟!我忽略了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如果地已經不是原po的了就 但是如果還是原po的,照規定必須依法徵收卻沒徵收應該還是能提起行政救濟要補償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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