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new (mix)
2015-12-15 11:58:39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942754362439617?pnref=story
李茂生
7 小時前 · 台北市 ·
行為犯(義務違反犯)與結果犯截然不同。行為犯是指只要有特定的行為,犯罪就會成立
,而結果犯則是需要有行為以外的結果。結果有實害與危險兩種,而後者又有具體危險與
抽象危險。姑不論具體危險的認定問題,所謂的抽象危險是指立法上擬制的危險,亦即檢
察官不需要證明危險結果的發生,當然被告可以抗辯根本沒有危險。
表面上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非常相似,但是其間仍有差別,抽象危險犯的行為中必須蘊含
了類型性的危險。食安法中的「攙偽假冒」就是類型性的危險。彰化事件中的關鍵不外是
檢察官無法證明這個類型性的危險。
或謂抽象危險犯與適性犯沒有差別,其理由就在當不考量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時,兩
者間的差異真的不大。然而,適性犯仍舊是一個限縮的行為犯。一個依據法益保護目的而
限縮行為類型的行為犯。因為其不論結果,所以根本不會去考量因果進程。反之,抽象危
險犯仍舊是個結果犯,只不過其因果進程是立法所擬制。於考量實際上的案例時,會發生
介入情事的問題。具體而言,例如某公司攙偽假冒時,若是適性犯,犯罪即刻成立(舉動
犯),然而於抽象危險犯的情形,即必須到達將成品置於通路時,犯罪才會既遂,檢調過
早的查緝會成為介入情事,進而使得行為僅成立未遂。
這之間的差別,詳請參照:
http://leemaushengispigdog.blogspot.tw/2011/12/blog-post.html
http://leemaushengispigdog.blogspot.tw/2013/03/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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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慢できず、以上の意見を書き、そして公表しました。例の同僚がこの非常に簡略化し
た論述を理解できるかどうかは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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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居然還有部落格 可惡 要follow這麼多東西 記者怎麼受得了
每天要看ptt fb blog youtube vimeo G+ pixnet 微薄 抄不完
~我慢 我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