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人情
這不是最基本的共識嗎?
身為ROC前總統KMT前黨主席
從他口中說出這種話 傷害了多少中華民國人的心
如果是一班小老百姓也就罷了 身為總統 個人認為極不適合
這對ROC的歷史課本根本就是一種污辱
※ 引述《donotrefuse (來者不拒~)》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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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078 號
: 解釋日期:民國 35 年 01 月 25 日
: 解釋文:
: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
: 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依
: 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
: 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
: 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 那個時候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啦! 就算當日本兵也是很合理der!
: 看清楚這可是司法院寫的 9.2不爽 有本事就去抗議
: 反正9.2不服輸就會去衝地檢署了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