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198507 (晨星)》之銘言: [del.] : 我只講台北和約,其他彪型大漢接棒輪番上陣啊 只講台北合約就證明你心虛,不敢承認台灣省與閩南人的歷史。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又稱《臺北 和約》。 : : 首先 : 台北和約第一四條: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 : 所以第十條寫什麼呢?? : ARTICLE X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 : 什麼?太亂看不懂?那讓我來幫大家解釋一下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 nationals of the ROC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台灣和澎湖 】 : and : 【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 may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OC in 台灣和澎湖 】 : : 就這和約的目的 : 第一個括弧講的是台澎居民 : : 第二個括號講的是那些逃離台澎、被日本驅逐,沒有日本國籍反而具 有中國國籍的台澎 : 人後代,像連震東等半山及其後代.... : : 第三個括號講的是按照ROC已施行或將會施行的法律和規章。 : : 所以這句話你把他翻成中文的文法來看就會變成: : 【就這和約的目的,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 : 台澎居民和具有中國國籍的台澎人後代。按照ROC已施行或將會施行的法律和規章】 : : 至於合約的目的是什麼? :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Considering their mutual desire for good neighborliness in view of their :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ies and geographical proximity; : : Real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ir close cooperation to the promotion of their : common welfare and to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 Recognizing the need of a settlement of problems that have arisen as a result :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between them; : : 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of Peace and have accordingly appointed as :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 : 所以目的很明顯不是什麼狗屁回復與歸還 : 而是要解決和平、安全和戰爭狀態 你說錯了,戰爭狀態已結束,受降儀式也完成,日本軍人、公務員已分批撤回日本。 所以不是解決戰爭狀態(這句話是錯的),而是做出停戰的書面證明。 : : 那到底為什麼要用這賦與台澎人中國國籍的和約第十條, : 來解決和平、安全和戰爭狀態的問題呢? 違反國際公法之契約自由原則所假設的前提是錯的,後面也就說錯。 國際公法的契約自由原則是處理不平等條約效力的真理:Good faith, 所以不平等條約的效力是自始無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也重申契約自由原則。 : : 不就是因為要佔領然後進行暫時的代管,建立暫時的秩序, : 如此才能維護區域的和平、安全??才能保障區域人民的權利?? : : 至於怎麼管,才能有正當性、合理性?? : 就是擬國籍制度 過渡性的賦與台澎人與「具有中國國籍者」同等的權力, : 這樣中國來的政府、軍警才有法源和辦法, : 按照ROC已施行或將會施行的法律和規章,建立暫時的秩序 這一段也說錯,理由是馬關條約是自始無效。 : : : 至於為什麼要擬??為什麼要用視為shall be deemed這字 : 就是因為不是自己的領土,所以才要擬來保障佔領區居民的人權阿!! 這段也說錯,shall be deemed的正確翻譯是"應該視為"。 此外,deem這個字是處理權利歸屬的用字,還有一個衍生字"redeem"。 : : 合併後半段未解讀完的英文, : : 台北和約第十條就只是: : 保障台澎居民於政治及商業權利的條文而已, : 並沒有提及任何回復國籍或領土的歸還、轉讓、繼承或移轉。 這還是斷章取義。 像你這篇斷章取義的意見,只能以國際公法的基本問題來說明, 就是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的效力。 #1LWb-D5D 日本社會黨(前身是日本共產黨)議員扭曲歷史與國際法的意見, 竄改我們中華民國歷史與日本帝國歷史。 這位共產黨員的發言,有兩個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不平等條約所指的無效,就是自始無效。 這是引用國際法早期的共識,各國應以自由原則與善意原則簽訂條約, 簡稱為 Good faith 。 因此主後1969年的條約法公約確定這個最高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規定,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 應無法律效果。 各國簽訂條約都必須遵守自由原則,善意原則, 而以武力逼迫他國割讓領土是不自由行為,也不具有善意,違反第51條, 則取得領土的行為視為無效。 第二個錯誤是舊金山和約的內容,這份合約不是為了解決我們中華民國合法政府的 代表問題,而是確認從我國清朝時代以不平等條約割讓給日本帝國的領土返還 問題,所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承認日本帝國放棄從我國清朝時代以不平等條約 所取得的特權與利益,包括台灣省。 補充: 為了維護日本帝國無辜人民的與天皇的尊嚴 (因為東亞戰爭是由信仰無神論的日本陸軍煽動,不是由天皇發起, 而東京審判已經處理這件事), 中日條約使用"日本放棄"這個敘述,但這段敘述不代表台灣島的地位未定, 仍應以不平等條約的效力(自始無效)來處理領土的返還, 但社會主義者總是宣傳違反 Good Faith 的未定論。 因為舊金山和約先以書面確認日本帝國必須返還台灣省,才有一年後的中日和約, 確定將台灣省交還我們中華民國。 : → DCHC: 這篇是邏輯不通也違反國際公法的意見 06/27 19:11 : : 我迫不及待想看D大示範何謂正統的邏輯 和 國際公法下的解釋 ~ XD : 我尤其想跟您討論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下,國籍自由原則和國籍必有原則的實踐 : 請發一篇來吧,千萬拜託惹 不要逃喔~ 幹!! 看到你特地到別篇鬧事,回來看這篇才發現你還說髒話。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