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mulli (Sleepy Graps)
2015-06-24 21:22:03看了這一連串的討論串,發現後面許多回文都搞錯重點了,變成整串廢話連篇
始作俑者就是貓主席的這篇,前提就錯了,導致後面錯的滿地開花
我先說結論,就是
你沒有妹妹
阿,不對,應該是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為什麼會這樣說
先想想,到底現在台灣人不敢救人的原因是甚麼?
不就是怕被告 怕被告 怕被告嘛
那為什麼會被告? 阿就法律規定讓你可以告阿,被告後就是跑法院啦
疑? 不是說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保護你嗎? 被告也沒有關係阿
反正完全免責,最後也不會被判刑嘛
在這個時候你就落入陷阱了,是誰跟你說台灣有好薩瑪利亞人法的?
明明就是 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疑? 平平都是好薩瑪利亞人法,兩者有甚麼不一樣嗎?
那我問你,人家國外的大巨蛋跟你遠雄的大巨蛋一樣嗎?
阿就完全不一樣阿!一個是用來打球的,一個只是偽裝成馬桶的百貨公司嘛
國外許多擁有非常美好精神的東西,到了台灣經過"微調"之後,
中心思想是有可能完全走味的,好薩瑪利亞人法就是這樣
我們再來看一下所謂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我一直好奇 避難行為過當 如何解釋成急救上的失誤?我參考民法,醫師在診所拒絕急救,是侵害病人"得救的機會"(侵權),而推廣到刑法的遺棄/非故意過失致死則尚未有判例~避難行為是好比說重大天災時,醫師必須救治其他更危急病人or自己也有人身危險,評估"其他人獲救的權利",而放棄急救該病人~這在法理上是合理的避難行為B U T,緊急救護法也只對避難行為強調其免責權而已...所以事後被追究急救過程而被起訴,似乎是說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