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ostar (澎湖小雲雀)》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8%B5%A6
: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
: 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
: 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
: 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9%B9%E8%B5%A6
: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 死刑犯提出赦免要求,只是針對自己的個案而非全國犯人,那是特赦,不是大赦
: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章 總統 第40條
: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看到沒有,大赦、特赦、減刑全部都是總統職權
: 尤美女等人的提案只是要讓這"依法行使"更加法治明確化,
: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模模糊糊可以讓總統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 人權公約寫讓死刑犯可以申請赦免(又沒說總統一定要同意)
: 是要減少像蘇建和及江國慶這樣的冤獄和司法制度的盲點
: 還有如果出現特殊案件,現行司法無法好好處理者
: 如果認為這樣叫做廢死,或直接掰成是大赦,這是根本是莫名其妙
: 台灣只有搞過特赦和減刑,記得還沒有大赦過
靠腰咧 啥時赦免可以讓總統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你的憲法老師到底哪位??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看到沒,總統只是個吉祥物,想赦免還要經過行政院送立法院議決通過後才行,最好是想
赦免就赦免啦。目前的赦免法也只讓總統得命令行政院研議,研議中馬照跑
舞照跳,死刑一樣可以執行。但是尤美女提案讓死刑犯可以要求赦免,總統還沒決定前不
能執行。你看得出這兩者的差別了嗎??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5-06-02 08:48:00只要是KMT的人當總統,他就應該看不出差別....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8:58:00大赦才要立法院同意啦!這裡有特赦嗎?請問立法院特赦楊儒門的立法院同意文在哪裡?還有行政院長根本是總統人馬,台灣那次減刑和特赦被行政院打回票的?又是個大赦、特赦和減刑傻傻分不清楚的傢伙
作者:
sprucewind (nothing to say..)
2015-06-02 09:05:00人家說的是特赦大赦2007阿扁有提過一次,還是kmt過半國會通過呢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9:10:00大赦、特赦、減刑、廢除死刑,根本是不同議題,硬被扯在一起胡說八道,根本是消費死者
哇biostar和sprucewind又同時出來幫DPP河蟹了biostar對法理的認知就只懂廢死部份而已,連生活法律都不懂還超嗆的哩ex他說散布誹謗連結不算誹謗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9:12:00spacealien連站主都不敢告了,還扯啥生活法律?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09:13:00當然不算,這網站內容又沒經過法院宣告,就算是假的,也頂多說站主太厲害騙了我,源頭不去告,去告下游簡直笨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06-02 09:17:00這篇最好笑!!
作者:
sprucewind (nothing to say..)
2015-06-02 09:18:00biostar不用理他拉
作者:
zz71 (zz71)
2015-06-02 09:46:00智障蛆笑吱吱笨 噗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