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utkin ( )
2015-05-04 12:54:39※ 引述《david7928 (學長學帝雉)》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6147
: 2015-05-04 12:27
: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
: 花蓮縣長傅崐萁、警政署長陳國恩今早到花蓮市慰問昨因公死亡的吉安警局副所長藍周信
: 家屬。陳國恩強調將從優撫卹,並照顧同仁妻兒;傅崐萁則是對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
: 石政凱在網路公開辱警言論表達震怒,強調從嚴處分,決定予以「開除解聘」。
: 傅崐萁說,昨天他第一時間得知有公職人員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他要求要立刻懲處,
: 而且是以最嚴厲的「予以開除解聘」,他認為在現在世態炎涼的社會,對人性的關懷他非
: 常堅持,要以理性、人性為本,所以今早開除這名不當的公職人員。
: 對於藍周信兩名就讀國小的幼子,傅崐萁說,兩名小孩一路所有的培養到大學畢業、教育
: 基金、安家費用等,縣府會與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中央單位做最好的撫卹及後續安排;藍
: 周信昨天適逢輪休,因為派出所內警力不足,所以代班情況下不幸死亡,他非常沈痛、遺
: 憾,他要向所有勞苦功高、辛勤的警察表達敬意。
該員行為不當,應該懲處,但我認為傅縣長如此是無視規章。
請問該員是符合哪一項?
就算是第六項好了,這跟業務有關嗎?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http://goo.gl/W5wy2z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
FL042626&KeyWordHL=&StyleType=1
九、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僱):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者。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三)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四)涉入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經判決有罪確定,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作者:
sumarai (Pawn)
2015-05-04 12:55:00作秀R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5-04 12:55:00花蓮王跟你走甚麼章程
作者:
usebbs (ptt)
2015-05-04 12:55:00(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作者:
cabin2501 (-----------------------)
2015-05-04 12:56:00六也很牽強 看他聘僱的機關怎麼寫公文,囉
作者:
usebbs (ptt)
2015-05-04 12:56:00如果是上班時候上網流言,更符合第6點吧?
作者:
KKB (制約與誓言)
2015-05-04 12:58:00郭冠英跟這件的差異在?
作者:
cabin2501 (-----------------------)
2015-05-04 12:58:00該員上網亂講話不會影響到他的公務啊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15-05-04 12:59:00除非第四點成立
作者:
cabin2501 (-----------------------)
2015-05-04 12:59:00不過應該不會批過啦
作者: dreamyello (昔時) 2015-05-04 12:59:00
約娉叫你滾就滾 沒背景還廢話那麼多
作者: yonbun (永邦) 2015-05-04 12:59:00
四啊 你拿他的名字去GOOGLE就知道了
作者:
usebbs (ptt)
2015-05-04 13:00:00應該說在正規上班時間不上班,居然上網留言?4好像也可以耶?
(四)「判決確定」並且「有礙機關聲譽」還要「嚴重情況」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5-05-04 13:03:00判決確定,哪來審判了??
作者: dferww55 2015-05-04 13:03:00
該員疑似有前科
作者:
login (  ̄ 3 ̄)
2015-05-04 13:06:00看侮辱長官這條成不成立 副所長應該比約聘大吧?
作者:
kutkin ( )
2015-05-04 13:06:00副所長不是他的長官,根本沒隸屬關係
他地政約雇的的 警察是長官? 我都笑了真的是硬拗解釋耶
作者: keyguy (kkiu) 2015-05-04 13:31:00
你快去抗議不該解聘應留任 於法不容 在這留言又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