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北市警察局的網頁:
「停車」定義只要符合下列一項,就符合達成「停車」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2、車熄火。
3、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
臨時停車的定義是停止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駛狀態,3個
條件要完全符合才算臨時停車。
而紅線不可以臨停也不可以停車,所以在臺北市用行車記錄器抓一些違規都很順利;
但新北市似乎是另一個世界? 以下是心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民眾
補正通知:
因檢舉資料未完備需要資料補正,請於七個日曆天內補正完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
,將以證據欠缺為由不舉發結案,本案需要補正的原因如下:
檢舉違規停車請檢附車輛前.後照片,及照片上須顯示違規日期時間,方能舉發
。)
但本人都是上傳動態的影片檔,很明顯可以看出那些違規車輛都是停止的狀態;不過新北
市交通裁決處竟然表示沒有前車牌的畫面,行為人申訴時會有爭議......
本人是不知道違規就是違規還有什麼好說的啦,不過..........
請問有沒有行車記錄器在新北市無用武之地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