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eme (hihi)
2015-02-17 08:56:43不用戰了,
那個判決的重點在
五、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六),(七),(八)
很明顯的員警沒有事實的認定法條的成因,
逕自就直接引用法條上的文字意義去做處置.
很清楚的除了原告已經告知沒有喝酒之外,
員警也確實沒有聞到有酒味,
而事後帶回警局酒測也證明原告確實沒有喝酒.
警察還執意以一開始的原告拒絕酒測來開罰,
當然會被判處分撤銷.
警察也很奇怪,
你既然都事後證明他沒喝酒了,
你還堅持他一開始的拒絕酒測開罰?
難怪警察做事情會被人幹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