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ct (fact)》之銘言:
: 今天是西洋情人節,台灣史上首次罷免案選票,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投票已於下午4點
: 結束,近32萬投票中必須有15萬8717人出來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案才會通過
: ,因投票率僅24.98%,罷免案未過關。
: 截至目前為止,同意罷免共計7萬6737票,不同意共計2196票,投票率僅24.98%。(即時
: 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50214/560073/
我認為應該把罷免的門檻設計為:
一.連署人數為被罷免者當選時票數的20% (得10萬票就要2萬份連署書)
二.罷免案投票率為該選區選舉人數的25% (10萬人可以投票就要2萬5千人出來投)
三.採相對多數決 只要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罷免案即通過
這樣來說門檻不會太低 也會比現在的低 再來就是採相對多數
才會使雙方都催促大家出門投票 也不會有罷免困難的問題
對於雙方都公平 也是以民意為基礎 畢竟不投票不代表不同意阿!!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5-02-14 19:04:00通不過就改規則 紅杉軍喔? 台灣人果然一直不懂民主看看人家蘇格蘭獨立 公投沒過 有再吵要改規則?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5-02-14 19:08:00樓上 是規則本身不合理
作者: unformat (你們這些失戀的笨蛋) 2015-02-14 19:09:00
你爽就好喔 真的 這麼厲害出來選個民代吧
如果我們的規則跟他們一樣 那我沒話說但是不出來投票比投反對還有用 這啥鳥規則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5-02-14 19:11:00又開始說規則定得不好 不如定有人投票就過 你說如何?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5-02-14 19:12:00不要規則不合你意就說不好 你有探討這規定的意思與背景?恩! 你OK那就沒話說啦! 不理性 就不要來自稱民主 丟民主臉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5-02-14 19:15:00你果然沒看過立法理由 去立法院官網查吧....=.=
你真以為就是上面寫的那樣嗎?如果你真的認為他規則合理 我沒話說我只是認為規則不合理 提出看法而已~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2-14 19:21:00我認為只要有效票數過半就罷免 反對罷免的也要去投啊不管同意或反對都要投 憑什麼放棄選票的就等同反對
可以請你替之前選他的人想一下嗎?之前選他的人難道每次連署成功就得去重新投票一次嗎?不投 就表示他的所作所為沒有令>50%選民厭惡到要罷免他現在是在"任期內" 請你思考一下罷免跟選舉的差異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