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立院三讀 虐待動物致死可重判1年徒刑
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虐待動物的行為都提高罰責,動物飼
主故意使動物受傷,導致動物肢體殘缺、器官受損或死亡,罰則從現行10萬元到50萬元罰
鍰,改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到1百萬罰金。故意使動物受傷,即
使動物未達肢體殘缺或器官受損的程度,也可處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罰鍰。修法也新增,
若是過失使動物受傷,或是飼主沒有好好照顧動物,例如沒有提供充足的食物跟水,或是
牢籠不夠大、繩鍊不夠長,或是長期讓動物在密閉空間內,也可以處5千元到1萬5千元罰
鍰。
若非動物飼主,依現行《動保法》規定,必須是惡意、無故騷擾、虐待動物才開罰,修法
後刪除「惡意、無故」,只要騷擾、虐待動物,就會開罰,罰則比照動物飼主。
此外,台中市天馬牧場的河馬「阿河」上月底因重摔死亡,凸顯阿河這類供娛樂為目的的
動物無法可管的窘況,《動保法》修法後,新增「展演動物」相關規定,展演動物業者若
未依法申請執照,可罰3萬元到15萬元。
現行《動保法》規定,流浪動物收容於動物收容處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
或無適當之處置,依法可宰殺,這故事被拍成紀錄片《十二夜》。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原本
提案,收容所內的流浪動物必須經獸醫師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嚴重影響人畜建康才可宰殺
。但王育敏的提案未獲支持,三讀通過的《動保法》修法仍維持,流浪動物在收容所內12
日內無人認領,得予以宰殺。王育敏解釋,若現在貿然實施,恐讓收容所內狗滿為患,因
此給農委會跟地方政府2年過渡期,2年後就必須取消「12夜的規定」。(何哲欣/台北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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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重判"一年會不會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