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議員亮票 李婉鈺等10人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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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鈺等9位新北市議會第1屆市議員,在2010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並推選正副議長時,被
控亮票給負責監票的市議員張瑞山看,檢方起訴李女等10人涉犯洩密罪,一審均獲判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今上午駁回上訴,李婉鈺等10人無罪定讞。
高院二審合議庭判決理由與一審唯一不同之處,在於認定本案檢警蒐證並無急迫性,卻未
先經會議主席同意、也沒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於法不合。
合議庭認為議場是行使立法權的核心場域,民意代表在議會所為議案表決或發言享有言論
免責權,不得容忍檢警以偵查犯罪之名逕行蒐證,以免造成寒蟬效應、破壞民主憲政發展
,因此本案檢警蒐證影帶不得當成證據。
最高檢察署針對去年各縣市新科議員就職推選正副議場期間,通令檢警監控議員亮票事件
,並考慮對先前已無罪定讞的議員亮票案聲請非常上訴,請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是否構成
《刑法》洩密罪表示法律意見,高院此時未延後宣判,反以實際判決指責檢警蒐證手段,
值得觀察。
新北地檢署2011年3月依據監控新北市議會推選第1屆正副議長投開票過程的錄影畫面,約
談涉嫌亮票的30位議員,其中民進黨27人、國民黨2人,原為民進黨籍的李婉鈺因錯投自
己,又在議場內大動作亮票給張瑞山宣稱「求助」,事後被開除黨籍,是被告中唯一無黨
籍議員。檢方最後起訴李女等10位綠營議員涉犯洩密罪,其餘18位議員認罪獲緩起訴繳3
萬元結案,2人不起訴。
李女等10人辯稱檢警蒐證角度誤認他們吹乾選票油墨是在亮票,並批檢警未經議長同意,
又無法院核發搜索票,擅自錄影錄音是違法蒐證,律師團指推選正副議長非議員法定職務
,是議會內部自治事項,議員推選正副議長時不屬於《刑法》的公務員。
一審認定檢警蒐證過程雖有不恰當之處,但基於急迫性,對議場內公開的投開票過程錄影
錄音,未侵犯個人隱私或議會秘密,並指李女等10人身為公務員,確實於無記名投票過程
亮票。
不過一審認為,無記名投票是保護投票人自主意志,不受他人刺探或施壓,除非法條明文
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禁止投票人任意揭示投票結果,以保持選票內容之
秘密性,否則投票人對自己投票內容無保密義務,投票人自願放棄受保護而公開自己投票
意志,更無禁止之理。
一審指市議員圈選正副議長之投票內容,僅表達個人投票意向,不屬於政府機關所擁有之
機密,李女等人對自身圈選正副議長的投票內容無保密義務,判李女等10人都無罪。高院
今上午宣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位被告議員僅李女落選,其餘9人順利連任。(黃哲
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