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補充一點,這件的刑事判決一共有五份,分別是: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
(判決業務過失傷害)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判決公務員藉職務上機會故意傷害)
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五號刑事判決
(判決撤銷發回)
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判決業務過失傷害)
5.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刑事判決
(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如果從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最高法院是認為這件是
警察在開槍時,被害人正處於在彎軀逃逸動態中,
身體不穩因而前傾或左右晃動,所以警察雖然是朝被害
人大腿開槍,不過還是打中了被害人背部。
雖然如此,最高法院還是認為依當時的情況來說,警察雖然是可以
對被害人手腳為警告性射擊,但警察卻在開槍的時候沒注意到被害人
正彎腰逃逸而不小心打中被害人身體,所以警察還是有過失。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09:00現在是以為每個警察都是神槍手就是了
作者:
ainor (><)
2014-10-29 11:09:00隊伍放法官,命中會+10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2014-10-29 11:09:00動來動去,很難射得準耶!!!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14:00就是因為沒神槍手準所以用槍才要更小心;怎麼?有槍就想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15:00用心 如果歹徒有槍今天死的就是警察了
明明問題是嫌犯無攻擊意圖無亮出器械背對逃跑追上補槍然後有些ID一直很努力把事情講成沒打準所以不對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16:00如果以上的「如果歹徒有槍今天死的就是警察了」那警察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16:00台灣就是這樣悲哀 反正自己都不是第一線人員 管他去死
作者:
ainor (><)
2014-10-29 11:16:00法官:你就等他亮槍後再打啊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17:00感恩人本 讚嘆人本
所以現在鄉民開始支持,警察看到有人背對逃跑逕行射擊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17:00所以你是第一線人員還在場目擊嗎?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18:00他是歹徒嗎? 又要亂舉例了
作者:
ainor (><)
2014-10-29 11:18:00法官:他哭了,有悔意;他跑了,不會有回馬槍,沒攻擊意圖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21:00問句與肯定句看不懂還怪人亂舉例,真是中文閱讀大師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22:00因為要等歹徒先開槍警察才能開槍阿 這可是鬼島回合制RPG!!
歹徒逃跑的話,警察是可以開槍,只是不能對頭、身體打。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25:00又來了,你colinton要幫忙快轉對空示警的步驟嗎?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25:00該歹徒身分為何?是否可能藏有槍械?情資都有吧...
歹徒如果無攻擊意圖單純逃跑的話是不能直接開槍打的必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26:00往他衝 如果沒有對空鳴槍的機會 還需對空鳴槍?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27:00請問helloI你在哪國看到槍擊要犯必須要當場槍殺?如果你這麼喜歡殺的話怎麼不見你在第一線殺?
就說歹徒沒往他方向衝,有些人是選了立場中文就看不懂?
作者:
helloI (彥州嚥粥)
2014-10-29 11:28:00犯人有死嗎? 我有說擊殺嗎? 腦補這麼嚴重?
不過上一篇不是說 那時候在場只有他和另一個員警而已?其他的支援警力都還沒來
做出不利證詞的就是另一個現場的小組長被告一開始是宣稱第一發對空鳴槍喔,可能子彈會轉彎
喜歡把"可能的危害"無限上綱,行啊,以後的標準變成拒捕(即使無攻擊意圖)就打你四槍,以後攻佔立法院的要小心了
原來台灣的法律進步到抓通緝犯可以shoot on sight了繼續啊,繼續迴避客觀現實是警察是對一個無攻擊意圖無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38:00只要他通緝犯就算怎麼開槍都可以是嗎?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11:39:00自己編出往他衝才叫腦補吧?這位是被告的方唐鏡嗎?
了要迴避開槍時的客觀情況很有問題往他衝是被告自己說的,他大概沒想到他的同僚居然沒挺他沒幫忙圓謊吧,於是方堂鏡只好忽略那證詞了
目前來說,針對槍擊案通緝犯逃逸,警察是可以開槍警告。
方堂鏡要不要解釋一下,被告說嫌犯往他方向衝所以才開槍,可是同僚說是被告追上從背後射擊的矛盾?被告說嫌犯手放在後面以為有槍,但既然被告是從"背後"追上射擊,那應該看的很清楚背後的手有沒有槍順便再告訴方堂鏡,最後子彈是從背後進入的不是正面耶不知道方堂鏡是要解釋呢,還是跳針回警察抓通緝犯就是可以shoot on sight呢?